作者/秦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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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自媒体人刘虎因发布涉及成都市某县委书记的报道,被成都警方以涉嫌“诬告陷害罪”与“非法经营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事迅速在媒体圈、法律界及公共舆论场引发广泛关注,像一堂突如其来却又不可避免的公开课,迫使我们不得不严肃思考:在法治的框架下,舆论监督的边界何在?权力的谦抑与权利的克制又该如何平衡?

本案之所以敏感且复杂,在于它精准地嵌入了多个维度的紧张关系。一方面,是公民和媒体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宪法权利;另一方面,是公民个人(包括官员)不受诬告陷害、享有名誉权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是自媒体时代表达渠道的多元与活跃;另一方面,是网络信息泥沙俱下、真假难辨的客观现实。警方将“非法经营罪”与“诬告陷害罪”并列侦查,更将“行业经营模式”与“个体言论内容”双重法律风险同时摆在台面,使得这场讨论同时穿越刑法、民法与传媒伦理的交叉地带。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法律要件,是理性讨论本案的起点。舆论的激辩不应淹没法律的准绳。根据《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的成立,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捏造犯罪事实”并“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直接故意。这意味着,仅仅是内容失实、批评尖锐,甚至对官员提出“作风霸道”等指责,都未必构成本罪。关键要看,相关文章是否无中生有地杜撰了足以启动刑事调查或被追究的具体犯罪行为(如受贿、滥用职权等),以及是否有证据证明文章发布者的核心目的就是为了将对方“送进监狱”。

同样,“非法经营罪”在此语境下的适用,也绝非“收钱写稿”那么简单,而必须论证其行为是否属于司法解释中明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警方的初步立案,只是程序的开端,其最终能否获得法庭支持,完全取决于证据链是否足以满足上述严苛的构成要件。公众在围观时,应避免以“因言获罪”或“绝对正当”的先入之见取代对证据与法条的具体审视。

此案更深刻的命题,在于为“监督权”与“名誉权”划定一条清晰且可预期的界线。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名誉权因涉及公共利益而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克减,接受更严格的舆论监督,这是现代政治的通例。然而,这种克减绝非无限。监督的正当性,来源于事实的扎实性与动机的公益性;它不能豁免核查的基本义务,更不能异化为恶意中伤或流量工具。刘虎案中,警方介入调查本身,无论结果如何,都是一次强烈的信号:那种认为“只要对象是官员,任何不实言论都可免责”的认识,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监督的勇气值得尊敬,但监督的理性与专业更值得追求。真正的、可持续的舆论监督,其力量应源于事实的钢印,而非情绪的流量。

此案对于所有内容生产者,尤其是一线媒体人,是一次沉重的风险警示。 它警示我们,在追求真相的道路上,不仅要有“踩雷”的勇气,更要有“排雷”的智慧。这包括:对可能涉及刑事指控的核心事实,进行交叉印证与证据固化的极限努力;在行文措辞上,警惕使用未经司法认定的煽动性、定罪式语言,而更多采用客观陈述;在经营模式上,确保收入来源的合法性与透明度,与报道对象保持清晰的利益防火墙。法律不会保护以“监督”为名的鲁莽,只保护在合法合规框架下的尽责。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一法律条款适用主体涵盖性来看,条款中的“行为人”未限定为特定主体,自然人、媒体机构及其他组织均包含在内。但报道中若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均会被追责:

1,在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中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

2,使用严重失实内容,且未进行合理核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

3,在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中,使用侮辱性言辞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

该条款的设立,旨在平衡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个人名誉权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它既保护了新闻媒体和公众进行监督和报道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边界,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应用中,这一条款既体现了对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重视,也强调了保护个人名誉权的重要性。在享受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3年9月20日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这一规定明确了行为人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典》以及相关规定,公众开展舆论监督活动,只要坚持“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客观公正”地报道,不捏造或歪曲事实,不造谣诽谤、不恶意中伤,开展舆论监督活动是受保护的,也是行使公民正当合法权利的一种方式。

目前,刘虎案仍在侦查之中,一切事实尚未经法庭质证最终认定。此时,任何对刘虎“有罪”或“无辜”的断论都为时过早,也非舆论应扮演的角色。公众最应期待的,是一个严格依法、公开透明的司法过程。唯有通过严谨的程序,让证据说话,让控辩双方充分交锋,才能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案件的最终判决,将不仅仅关乎刘虎个人的命运,更将为“自媒体时代如何行使监督权”提供一个至关重要的司法判例,其标杆意义将远大于个案本身。

这堂由刘虎案开启的公开课,其核心讲义是:法治,是平衡一切权利冲突的终极平台。无论是监督的权利,还是被监督者的权利,都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一个健康的社会,既需要媒体与公民秉持公心、依法监督,刺破不应存在的黑幕;也需要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保持对法律的敬畏,避免滑向侵权的深渊。我们期待司法机关通过此案的审理,能够清晰地描绘出这条边界,让监督者更有底气,让守法者更有信心,让法治的信念在每一次这样的公共讨论中,变得更加坚定。

(作者系资深法治媒体人、自由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