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承包人汇出款项的性质由承包人单方区分确定,发包人无异议的,应尊重该约定;承包人汇出款项虽未注明“往来款”,但已按约定完成内部审批手续的,应认定为“走账”资金,而非工程款。

争议焦点

承包人汇入第三人个人账户的2285万元,是否属于双方约定的“走账”资金,而非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

裁判意见

某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核心争议为承包人汇入三人个人账户的2285万元性质。根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函》,明确约定款项性质由承包人单方区分确定,发包人无条件认可,现承包人主张该款项为“走账”资金,发包人否认则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同时,发包人后续发函明确“走账”收款人包括关联方及个人,且以加盖特定审批专用章为依据,案涉汇款凭证均已按约加盖该专用章。此外,双方约定资金先列为往来款,且已有生效认定的“走账”款并非均标注“往来款”,不能以此否定案涉款项性质。综上,法院认定该2285万元为“走账”资金,改判支持承包人主张,符合双方约定及举证规则。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建设工程领域“走账”资金的认定标准,打破“未列明收款人”“未注明往来款”即否定走账性质的机械认知。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强调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性,为解决类似“走账”纠纷提供了清晰裁判指引,有助于规范建设工程领域资金往来秩序,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法律评析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纠纷裁判的核心遵循。本案中,双方在《承诺函》中明确款项性质由承包人单方区分,该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院尊重该约定,体现了“约定优先”的合同基本原则,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也为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提供了稳定预期。

举证责任分配是实现公平裁判的关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发包人否认款项为“走账”资金,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裁判逻辑,严格落实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避免了一方当事人随意否认约定、逃避责任的情况,保障了交易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事实是司法裁判的重要方法。法院未孤立看待“收款人未列明”“用途未标注往来款”等表面情形,而是结合审批专用章、双方整体约定、同类款项认定标准等综合判断,形成完整证据链。这种裁判思路,避免了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导致的事实认定偏差,既注重形式要件审查,更重视实质事实查明,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对类似复杂款项性质认定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案件索引

(2018)最高法民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