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1990年代,陈国栋作为副局级干部,从单位承租两套公房:一套三居室、一套一居室(即一号房屋)。1998年单位房改,按政策,他可享受125平方米住房面积优惠。
三居室登记在自己名下;
一居室借用陈雅婷名义购买,以便享受“子女购房”额外优惠。
此后,全部购房款(近3万元)均由陈国栋支付,相关收据、合同、房产证也一直由其保管。房屋交付后,由陈国栋夫妇及小女儿居住,陈雅婷从未入住。
2000年,一号房屋登记至陈雅婷名下,购房时折算了陈雅婷与其丈夫李振华共26年工龄。
20余年后,陈国栋年事已高,担心身后子女争产,遂要求女儿配合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陈雅婷拒绝,称:“房本写我名就是我的,你还用了我的工龄!”
陈国栋无奈起诉,请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并办理过户。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陈国栋与陈雅婷就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
✅ 陈雅婷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将房屋过户至陈国栋名下。
法院说理
借名买房关系可依口头约定成立
虽无书面协议,但《民法典》认可口头合同。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合意+履行”。
四项关键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
出资:全部购房款由陈国栋支付,收据载明其为交款人;
居住:房屋自交付起由陈国栋家庭使用,陈雅婷从未居住;
证件保管:房产证、合同、票据原件均由陈国栋持有;
录音自认:陈雅婷在录音中多次承认“房子是你买的”“我没出过一分钱”。
使用工龄不否定借名关系
工龄优惠系政策性福利,不影响实际权属认定。原告已表示愿对工龄对应利益给予补偿,可另行解决。
“名字写了就是我的”不成立
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但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可被相反证据推翻。本案证据已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证据整合与心理博弈:
录音证据是破局关键
在亲属间难以取得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进行合法录音,固定对方“自认出资”“否认赠与”的关键陈述。
提前化解“工龄”抗辩
主动提出“可补偿工龄对应价值”,将对方最强抗辩点转化为可协商事项,避免陷入僵局。
强调“非赠与”意图
录音中女儿亲口说“你没说过是给我的”,直接击穿“赠与”主张。
警示客户:房改房借名风险高,但并非无解
只要保留出资凭证、控制房屋、留存沟通记录,即使多后仍可确权。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