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韩瑜超 通讯员 尹文昊
每日穿梭于街头巷尾的快递小哥,是城市运转中不可或缺的力量。然而,一旦在派送途中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赔偿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近日,南湖法院审结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给出了明确答案。
一次转弯引发纠纷
责任主体成焦点
2023年的一天上午,快递员小涛驾驶电动三轮车右转时,未留意观察同向直行车辆,与王女士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王女士腰椎骨折、左手及臀部多处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涛负事故全部责任。
然而,赔偿责任主体却引发争议。小涛并非快递公司直接雇佣,而是由老周个人招用。老周与某快递公司签订了《区域承包合同》,负责某片区的快递派送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但是,事故发生时,小涛正穿着该快递品牌的工服,使用其系统派件。
为维护自身权益,王女士将小涛、老周、快递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26万余元。
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保险理赔未获支持
庭审中,涉事快递公司辩称,其已将业务承包给老周,小涛系老周自行雇佣,与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辩称,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车辆是否属于保单载明的承保范围,需要进一步举证或者法院查明后再行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邮政法》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需取得许可。老周未取得许可,其与快递公司的《区域承包合同》属内部约定。老周与小涛均以快递公司名义对外经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事故责任应由用人单位即快递公司承担。
关于保险理赔,法院指出,保单约定了承保车辆的车架号或电机号,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肇事车辆属于承保范围,故保险理赔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涉事快递公司赔偿王女士25.7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外包非“免责金牌”
规范管理是关键
本案承办法官指出,该案件暴露了快递行业“假承包、真甩责”的经营乱象,并给出两点启示——
一是外包并非“免责金牌”。快递公司将业务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并在合同中约定“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试图以此规避法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要承包方无资质,且快递员以公司名义提供服务,快递公司就被认定为用人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快递公司应对承包人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履行责任。
二是买了保险不等于一定能获赔。本案中,因无法证明肇事车辆是承保车辆,保险未能理赔。法官提醒,每辆配送车都应登记唯一识别信息,投保时务必“一车一保、信息对应”。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固定车辆识别信息并及时报案,确保理赔顺利。
快递行业的高效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制度基础上,无论是企业、从业者还是市民,都应知法、守法、用法,让飞驰的车轮既高效又安心。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