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2号,把危险驾驶罪共犯、立功认定两大高频考点焊死在一道题里,今天用标准三段论拆解,答题直接抄模板。
一、案情速览(一句话抓考点)
李某为诈骗案立功减刑,花钱雇人做局:劝酒、骗行、怂恿艾某高速醉驾,再举报换立功。艾某醉驾被查,李某、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全被认定危险驾驶罪共犯,李某原判被撤、数罪并罚。
二、核心裁判要点(必背)
1. 欺骗、怂恿教唆他人醉驾,情节恶劣→危险驾驶罪共犯。
2. 仅口头鼓励(喝不多、查不出)→情节一般,不认定共犯。
3. 贿买、教唆他人犯罪再举报→不成立立功,还构成共犯。
三、三段论答题模板(直接默写)
(一)艾某的刑事责任
大前提: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小前提:艾某在高速公路醉酒驾驶,血醇129.2mg/100ml,符合构成要件。
结论:艾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系被教唆、诱骗实施,主观恶性较小,可宣告缓刑。
(二)聂某环、方某程、梁某雨的刑事责任
大前提:刑法第25条、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以共犯论处;欺骗、怂恿教唆醉驾、情节恶劣,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
小前提:三人为牟利,精心策划、劝酒诱骗、提供车辆、怂恿高速醉驾,促成犯罪,作用大于实行犯艾某,情节恶劣。
结论:三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作用更大,应判处实刑。
(三)李某的刑事责任
大前提:立功需合法获取线索;贿买、教唆他人犯罪再举报,不认定立功;教唆犯罪并遥控指挥,成立共犯。
小前提:李某为立功,出资策划、遥控教唆艾某醉驾,再举报,属非法制造立功线索。
结论:李某不成立立功;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与诈骗罪数罪并罚,原判再审改判。
四、法考必背得分句
1. 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可成立共同犯罪。
2. 教唆醉驾共犯认定:看行为方式+情节轻重,欺骗怂恿≠口头鼓励。
3. 非法制造犯罪线索举报→无效立功,反而构成共犯。
4. 教唆者作用更大→处罚重于被教唆者。
五、答题避坑提醒
- 只说“喝不多、查不出”→不构成共犯;有欺骗、怂恿、提供车辆、指定路线→共犯。
- 立功必须合法,花钱做局=犯罪+立功落空+数罪并罚。
这道题把共犯、教唆、立功三个核心点串透,主观题遇到直接套用三段论,逻辑满分不丢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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