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生前是一名小学教师。2025年5月30日,韦某在学校值班突发疾病晕倒。当日,韦某被送医救治,接受开颅手术治疗,但术后预后不佳,仅靠呼吸机和药物维持生命体征。家属不愿放弃希望,要求医院继续抢救治疗。74小时后,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韦某所在学校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抢救超48小时为由不予认定。韦某家属不服,主张韦某发病不到24小时已脑死亡、后续抢救无效,提起行政诉讼。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行政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医疗机构认定的临床死亡时间超48小时,家属主张缺乏证据,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合法,最终均驳回家属诉求。一审判决后,韦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近年来,此类案件引发广泛关注。超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的规定,是否会让家属在救治亲人与争取工伤权益间陷入两难?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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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视觉中国

事发:

教师值班时突发疾病后死亡

因抢救超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

一审法院查明,韦某系港南某小学的教师。2025年5月30日,当天12时左右,当天值班的韦某被发现晕倒在厕所里,其同事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当天13时45分,韦某被送至贵港市某医院急诊处救治,诊断为:急诊脑血管病。韦某当天办理住院手续,入院诊断为:左侧丘脑脑出血并溃入脑室,高血压病。当天行左侧开脑颅内血肿消除术+右侧脑室钻孔外引流术,术后小结载明:术后观察双侧瞳孔无回缩,血压维持尚平稳,估计预后不良,术后返重症病房治疗观察。

经主治医师查房,2025年5月31日10时19分、6月1日10时43分、6月2日10时38分的查房记录记载的大概内容为:韦某术后观察见瞳孔仍处于散大固定状态,无自主呼吸,预计预后不佳,死亡率高,脑肿胀加重或出血进展后可进一步损害脑干功能、引起脑干功能衰竭,随时可能出现血压下降、心跳骤停、死亡的可能,目前仅靠呼吸机辅助呼吸、大量药物维持生命体征,已将上述病情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家属表示理解,并强烈要求继续抢救治疗。

2025年6月2日15时15分,韦某出现心跳骤停,呼吸机监测功能未能监测到自主呼吸等情况,经抢救无效于6月2日15时45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左侧丘脑-基底节区脑出血并溃入脑室、脑干出血。当日,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韦某的死亡时间为2025年6月2日。

2025年6月16日,港南某小学向港南区人社局提交韦某的工伤认定申请。7月16日,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韦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法院:

人社局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合法

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韦某家属不服,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港南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韦某家属主张,韦某发病抢救后不到24小时被诊断为脑干功能衰竭,此时已出现不可逆转的脑死亡,医学上已具备死亡的实质要件,后续抢救仅系家属不愿放弃希望,为维持生命体征的无效治疗,应认定为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贵港市某医院出具的《病程记录》《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详细记载了韦某的诊疗、抢救和死亡的过程,韦某死亡的时间为2025年6月2日15时45分。死亡认定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应当由专业医疗机构来进行认定和宣告,法院应尊重专业医疗机构的认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韦某的死亡时间为2025年6月2日15时45分。故韦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超过48小时,韦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

本案中,虽然韦某在医院抢救期间病情危重,但根据《病程记录》中2025年6月2日10时38分的查房记录中记载内容反映此时韦某生命体征仍然存在,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韦某突发疾病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脑死亡。韦某家属的该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港南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韦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韦某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

或面临“弃抢救保工伤待遇”的道德抉择

建议对“视同工伤”作立法完善

近年来,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无法认定工伤的案件较多。记者梳理裁判文书网发现,虽有极少数超48小时被认定工伤的情况,但绝大多数案件均未认定。

四川恒和信(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天鸿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其实面临现实困境与伦理冲突,作为家属可能面临“为保住工伤待遇而放弃抢救”的道德抉择,与“不放弃生命”的伦理底线相悖,虽有少数案例突破“48小时”限制认定工伤,但主流裁判仍严格恪守时间边界,以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张天鸿律师认为,建议对“视同工伤”作进一步立法完善,呼吁逐步将“脑死亡”纳入法定死亡标准,或对“48小时”规则作出弹性解释,平衡工伤保险基金安全与职工权益保障。本案的核心争议并非“是否在工作时间、岗位发病”,而是“48小时”时限的硬性指标与医学死亡标准的差异。实践中法院严格适用现行法律,虽在情感上难以接受,但符合“视同工伤”作为“扩大保护”需从严把握的司法原则。至于未来,如何在法律刚性与人文关怀之间找到平衡点,将是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胜春律师指出,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在“突发疾病”认定上的局限性,未来需通过立法细化因果关系标准、调整时间限制,并加强用人单位责任,以实现劳动者权益与用工主体负担的平衡。对于家属而言,在抢救阶段同步收集医疗记录、工作环境证据,为后续法律救济提供依据。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