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法院对审计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有审查义务,不得直接采纳。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审计长期未出具,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论与合同约定、实际施工情况不符的,承包人可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院应予准许。

实务问题

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工程款结算依据,若审计长期不出具结果或审计结论存在争议,承包人应如何主张工程款?法院对审计结论应如何审查认定?

裁判意见

四个案例明确核心裁判规则: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审计为结算依据,审计结论远低于中标价且未考虑签证增量,法院因审计结论不合理未采纳;丙公司报送审计后三年无结果,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获法院支持;丁公司未提交资料启动审计,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戊公司与己公司约定审计结算,审计报告存在漏审、错算且未质证,法院未直接采纳,要求补充审计或司法鉴定。法院均强调,审计结论仅为证据,需经司法审查,符合条件时应启动司法鉴定。

典型意义

案例统一了“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司法适用标准,破解了承包人因审计停滞或结论不公导致的收款难题。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维护了意思自治原则,又明确了法院对审计结论的司法审查权,防止审计权干预民事结算,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了清晰的权利救济路径,保障了工程价款的及时足额支付,平衡了发承包双方的利益,稳定了建工市场交易秩序。

法律评析

本案裁判体现了意思自治与司法审查的平衡,施工合同约定审计结算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尊重,但审计结论作为民事证据,需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要求,法院的审查权是保障结算公平的关键,避免当事人因约定陷入权利无法救济的困境。

裁判明确了司法鉴定的适用场景,针对审计长期无果、结论不公等实践痛点,允许承包人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款,破解了“审计依赖”导致的结算僵局,既保障了承包人的劳动对价权益,也倒逼审计机构规范履职,提高审计效率与质量。

该规则为建工行业合同签订与履行提供了指引,提醒发承包双方在约定审计结算时,需明确审计期限、异议处理等条款,同时告知承包人在审计出现异常时可通过司法鉴定维权,推动建工领域结算规范化,减少纠纷隐患,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号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