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交易中,如果双方交易达成合意,其中一方一般会交付定金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本期主人公胡先生交付定金后,果农麦大哥未按约定采摘沃柑,胡先生应如何维权?他能否按合同要求让麦大哥返回“三倍定金”?
来看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沃柑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给您解答。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正值沃柑丰收季。四川客商胡先生经人介绍,与横州市果农麦大哥就沃柑收购事宜达成初步口头约定,计划收购麦大哥果园内约11万斤沃柑。为保障双方权益,两人于3月18日正式签订了《收购合同》,约定摘果、收果时间为3月21日至3月28日,每斤2.6元,共11万斤,合同签订时胡先生需先付给麦大哥定金2万元,若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须按定金的3倍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合同还约定青果、黑果、烂果不收购。合同签订当天,胡先生依约向麦大哥支付了2万元定金。
为顺利完成收购事宜,胡先生从四川老家雇了一辆大货车,于3月20日到达横州,准备次日开工采摘。然而,3月21日一早,当胡先生准备进入果园时,麦大哥却以合同中对沃柑的质量标准约定不明为由,要求先协商明确后再采摘。双方协商未果后,胡先生向当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希望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但因麦大哥不参与调解,调解委员会无法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眼看采摘期一天天过去,胡先生最终将麦大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麦大哥按“三倍定金”返还6万元,并赔偿其往返路费、货车运费及期待利益损失等共计3.1万元。
法院审理
一、关于解除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和麦大哥就买卖沃柑水果事宜所签订的《收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时,麦大哥以质量约定不明为由拒绝胡先生采摘水果,且在胡先生申请调解时不予配合,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导致胡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法院支持胡先生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关于赔偿。
1.关于定金: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麦大哥应向胡先生双倍返还定金共计4万元。2.关于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因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三倍定金”的违约金条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案中胡先生选择了适用定金条款。3.关于其他损失:胡先生主张的交通费、货车运费等,是其为进行本次交易必然产生的成本,并非因麦大哥违约直接造成的损失。对于胡先生主张的期待利益损失(即预期利润),因法院判决的双倍返还定金已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故不予额外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收购合同》;麦大哥返还胡先生双倍定金4万元;驳回胡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其中涉及几个关键的法律知识点:1.合同的严肃性: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本案中,麦大哥以质量约定不明为由拒绝履行,但又无法证明合同存在显失公平等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其行为构成了违约。2.“定金罚则”的适用:“定金”是一种法律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定金罚则”。本案中,因收受定金的麦大哥违约,法院依法判决其双倍返还。3.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法律赋予守约方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之间的“选择权”。守约方可以根据哪种方式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益进行选择,但不能同时主张。本案胡先生选择了对自己更为有利的定金条款,法院予以支持。4.损失的认定:法律保护的是因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但主张的损失需要有证据支撑,且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同时,如果定金罚则已经足以弥补损失,对于超出部分的损失主张,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在买卖合同审判实践中,常因合同订立不规范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所以,签订合同时我们应注意以下事项:
1.签约要仔细:签订合同时,应尽可能将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约定明确,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2.履约要诚信: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应恪守承诺,诚信履行。任何一方无故中止履行,都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维权要合法:发生纠纷时,应保留好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合同不仅是交易的凭证,更是权益的保障。签约多一分用心,履约多一分诚信,维权多一分合法,才能在市场交易中行稳致远。
来源:横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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