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至关重要。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本文通过剖析闻某、朱某、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深入探讨居民身份证信息的法律性质认定、涉案信息的法律适用以及两级法院不同裁判理由的合法性分析,旨在为司法实务提供更具参考性的分析。
一、典型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某(时任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经事先联系,与微信、QQ名为“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约定,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爱球钱包”APP应用的“中银通·魔方元”联名预付费卡,并从上述人员处通过利用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由被告人朱某从该网盘链接中下载至移动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朱某在被告人闻某离职后,负责上述联名预付费卡的批量注册激活工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继续从“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处通过利用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与张某2(另案处理)经事先用微信联系,朱某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从张某2处通过利用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通过其所在的QQ群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转存在其百度网盘账号内,同时将数据分多次转卖给张某2,分多次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19600元。经核实,从被告人闻某“ErnieGullit”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0000余组,从被告人朱某“zhuxudn”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3000余组,从张某2分享给朱某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41654组,从被告人张某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60101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以(2020)沪0109刑初9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闻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宣判后,被告人闻某、朱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以(2021)沪02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否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讯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它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同款第五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即,如果认定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的,那么交易五百条以上个人信息即可认定“情节严重”,五千条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是公民的实际居住地址或者名义户籍地址,无论何者,均与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存在十分紧密而又重要的联系,家庭住址被非法曝光、泄露将对公民个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为精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故理应予以重点保护,从举轻以明重的一般法理解释原则出发,其重要性也应高于作为公民临时性、过去性住所的“住宿信息”,故应被认定为《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信息种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居民身份证除包含户籍地址信息外,还是公民的姓名、人脸信息、唯一身份号码等信息的综合体,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在信息网络社会,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均系敏感信息,可用来注册、认证、绑定网络账号。公民的人脸信息、身份号码、姓名、地址信息结合后所形成的公民个人信息具备唯一性,可与公民个人精准匹配,并可诱发公民其他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泄露,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极大,应将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认定为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一审、二审法院虽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不同,但结论一致,认定一审法院对闻某、朱某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结合其犯罪手段、情节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二、煦滨刑事团队律师评析
(一)居民身份证信息的法律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等。这些信息均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敏感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精准匹配性,可直接关联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
·唯一性: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公民身份的核心标识,与临时性住宿信息相比,其户籍地址、身份号码等具有长期稳定性,泄露后易被用于精准犯罪如诈骗、身份冒用。
·综合性: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整合了人脸、住址、证件号码等多重信息,结合后可诱发其他信息泄露如绑定银行卡、注册网络账号,符合《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界定。
法院认定思路与司法实践一致,以信息实际危害性为核心标准。电话号码及验证码因关联资金账户被认定为敏感信息,举轻以明重,身份证信息可直接用于实名认证、金融操作,居民身份证信息的危害性显然更高,应从严认定。
面对信息类型的分类,应聚焦于信息实际使用场景如是否用于实名认证、金融操作,而非仅争论信息类型名称。根据体系解释,《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为兜底条款,需结合信息实质风险判断,而非机械对照列举项,此类案件在实践中对于是否属于兜底条款的常见的判断方式多为举重以明轻,例如银行卡信息因直接关联资金安全被认定为敏感信息,同理,身份证信息风险更高,应从严认定。
(二)认定依据的理解与法律适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否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属于,则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五百条以上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五千条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如果不属于,则需要达到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五千条以上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1、涉案信息属于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居民身份证信息中包含姓名、户籍地址、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等信息,这些信息与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紧密相关,特别是住址信息的泄露可能直接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实施。因此,居民身份证信息应被认定为“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2.被告人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和非法提供情形:
根据《解释》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均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本案中,被告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获取并存储居民身份证信息,随后将其提供给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联名预付费卡,其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和“非法提供”的情形。
同时,根据《解释》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本案中,被告人通过交易、下载网盘链接等方式获取大量居民身份证信息,属于非法获取行为。
(三)两级法院不同裁判理由的合法性分析
1.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居民身份证信息中包含住址信息,该信息与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紧密相关,应认定为《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认定符合信息保护的立法精神,具有合理性。
2.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公民重要的身份信息,其包含姓名、人脸信息、身份号码、住址等敏感信息,具有唯一性和精准匹配性,可能诱发其他个人信息的泄露,对公民信息权益侵害极大。二审法院的认定更加全面,符合《解释》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煦滨刑事团队简介
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在成立初期就立足于建设一支最强大、最专业、最前沿的刑辩团队,在成员准入上进行严格的筛选,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法学专业,或具备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或系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团队成员曾荣获省检察院重罪人才库成员、市级人大常委会专家库成员、市级优秀公诉人等,团队成员累计办理刑事案件几千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恶案件及企业合规等多领域刑事案件,具有强大的理论支撑和丰富的实务经验。现已拥有强大多元的刑事智库,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精品案例。
律师简介
王旭斌,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烟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法院检察院专家库成员、烟台市“优秀青年律师”、烟台市“优秀青年志愿者”、莱山区“青年法治先锋”,拥有十三年法律服务经验。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美国南加州大学,具备双语法律服务能力,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
尤其擅长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辩护。深谙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熟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司法逻辑,擅长从证据链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中寻找辩点,坚持有效辩护。拥有大量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的成功案例。
带领团队创办刑事辩护品牌“煦滨刑事辩护”,团队成员多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法学专业,或具备法院、检察院工作经历,部分成员执业超过十年。团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数千起,涉及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涉黑恶案件及企业合规等多领域刑事案件,具有强大的理论支撑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精品案例。
团队著有《煦滨刑事辩护产品手册》《刑事律师首次会见全流程指引》《刑事案件精细化阅卷法律服务》《致刑事案件家属的一封信》《山东煦滨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委托指引》等指导性文件,帮助委托人更好地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知识,让法律服务过程更加透明、可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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