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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监法〔2026〕82 号
原文发布日期:2026年4月14日
转载自:财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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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对你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2024年,你公司对“北京福田戴姆勒A6分拼线整包项目”等3个项目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相关项目合同为固定金额合同,在未签订增补合同,也尚未与客户就增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按照预计增补后的总金额作为基数确认收入,导致2024年度多计营业收入及合同资产1905.74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202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202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通报批评,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财政部吉林监管局联系,凭财政部吉林监管局开具的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将罚款缴入中央国库,并将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书面报送财政部监督评价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财政部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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