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周要开一个涉案金额800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这类案件在家属圈有一个共识,就是“没什么好辩护的”,退钱是唯一的出路。真的如家属所说吗?
不是的,至少我们这起案件不是。
我的当事人一共有3-5轮笔录,在笔录中,我们发现当事人从来没有承诺过保本保息,没有保本保息的话,严格来讲,我的当事人至少是个罪轻,甚至无罪。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也就是说,四个要件要“同时”而不是“部分”具备,缺乏任何一个,都不应当构成犯罪。
这个案件的笔录做到了问什么,答什么,记什么,笔录也具有稳定性,我的当事人被问3—5次,对是否承诺保本保息的问题,都回答没有。
我的当事人为什么不需要承诺保本保息呢?
这是一个层层逻辑递进的问题:
第一,换一个角度,我的当事人也是“被害人”。非法集资公司专门找那些从银行出来的业务员,因为这些人手里有大客户,大客户具有投资黏性,有实力的客户认人不认公司,他们认准了一个人,就自始至终认准这个人。这个人在四大行,他们就投四大行,这个人在投资公司,他们就投投资公司,这个人在哪,他们就投哪。因为这份牢固的信任关系,大客户也被这些业务员从银行带了出来,继续投给非法集资的公司。
第二,因为有这些大客户在手,所以部分业务员根本就不需要去通过电话盲打、发朋友圈、路演等方式去公开展业,根本就不需要针对不特定人公开销售。老客户就足够他们完成业绩了。这里面肯定有范围极小的老客户转介绍,如老客户的亲属、朋友、同事,这都很正常,占比一般也不会很大,还是以老客户本人为主。
第三,有些非法集资公司具有复杂性,有的是开公司就是为了非法集资,有的开了公司以后只干非法集资,这两种从本质上没啥区别。有的是开始干合法的集资,后面由于房地产崩盘等原因,为了防止资金链断裂暴雷而开始开发一些非法集资的项目。这种情况下,业务员是很难分辨的,也就是真假掺卖。尤其是一些非法集资产品还备案在合法机构处,如合法的金交所。
第四,此前任何项目都没有暴雷,一直如期还本付息,也是吸引老客户源源不断投入的原因。这是历史业绩所展现的一种合理预期,根本不需要我当事人的承诺和保证,即便我当事人承诺保本保息,而历史业绩不佳,老客户也不可能去继续投入。这是一个事实。不能因为现在暴雷了,就推定我当事人曾经承诺保本保息。
目前我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但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希望把这个基本事实呈现出来,是什么就是什么,我在代理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会见时,反反复复的问当事人,你到底有没有承诺保本保息,他都和我说没有,至少问了5—8次。
为什么要问这么多次,因为当庭的时候我还要问他。当庭这么去问,有可能“激怒”控方,但我还是要问,因为这是一个事实。“认罪认罚”的基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不是因为认罪认罚了就可以模糊事实,降低证明标准。
这个案件除了讯问笔录之外,证人证言也足以支撑我方的证明观点。我当事人实际有几十名客户,办案单位只取证了2个客户。其中1个客户是我当事人认识了20几年的前单位老同事,另一个是这个老同事的亲属,这个老同事自己也是销售理财产品的,这种关系,这种认知,是否承诺保本保息根本不是双方达成交易的关键点,达成交易的关键点实际还是“信任”。
取证不足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是允许的,但是取证比例过低的情况下,一旦出现辩护空间,应当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也就是窥一斑以见全豹,推知被告人也没有对其他的客户,全体客户承诺保本保息。
这一点也可以从其他被告人处核实,因为其他同案犯的客户有一部分在销售过程中是被承诺了保本保息的。由此推知,办案人员肯定也问了我当事人的客户这个问题,但是这些客户回答:没有。
这个案件算幸运,在是否承诺保本保息问题上,还能给辩方律师预留一个辩护点。我们其他案件就没有这么幸运了,由于是涉众案件,对业务员的讯问是有模板的,这个模板不光是问题模板,还有“答案”模板,不光答案已经拟好了,而且还复制粘贴。最后你能看到的卷宗里,业务员呈现统一回答。统一回答还好几行,好几行一字不差,而且连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错别字都一模一样。客户的证人证言也是如此。
问:业务员是否对你承诺保本保息?
答:我记不住了,沉默(不记)
问:要是业务员对你没有承诺保本保息,你这个钱可就要不回来了,你再想想,是否承诺对你保本保息?(不记)
答:业务员对我承诺保本保息。
最后中间两句省略,就记开头和末尾两句。到了辩护律师这,其实一般看不到证人的录音录像,也没有规定必须对证人证言也录音录像。因此,即便辩护律师可以对复制粘贴起疑,也基本无计可施。
我有一次(大概4年前)诈骗犯罪开庭后和法官讨论了很久关于“复制粘贴”这个问题,但是法官表示也无可奈何,说白了,就是容忍了。
现在至少在这个案件中,看到笔录是如实记录的,尽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辩护要点特别难找,但是不管怎么说,还是预留了这么一个辩护要点,这和规范执法是分不开的。这样能尽力还原事实真相,随着这些真相呈现出一个立体的“人”,而不是仅仅关注其犯错的“行为”,这对真正的罚当其罪、精准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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