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废塑材料厂(普通合伙)成立于2000年9月,初始投资人为朱某等三人,朱某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2024年2月21日,该厂投资人变更为朱某及朱某配偶魏某,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魏某。2024年4月1日,废塑材料厂分8次向朱某账户转账,每笔金额1000元,备注为部分月份工资。
其后,朱某为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事宜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废塑材料厂在2012年2月至2024年5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一份落款日期为2012年2月18日的聘用合同。该合同约定朱某担任供销业务主管,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元,超额完成业务部分按每吨50元发放奖金。废塑材料厂认可朱某的仲裁请求。
处理结果
张家港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朱某自2012年2月18日入职并签订聘用合同,且废塑材料厂在仲裁中认可朱某全部请求,但2024年4月1日前,该厂并未实际向朱某支付过工资。2024年4月1日废塑材料厂连续转账8笔并注明是朱某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期间工资,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工资支付的正常规律与管理逻辑。朱某作为废塑材料厂原投资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与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魏某系夫妻关系,存在明显利益关联。在此情况下,仅凭双方陈述及签订的聘用合同,不足以证明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朱某在厂内的职责履行具有高度自主性,本质上属于为自身投资事业服务并获取经营收益,缺乏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仲裁委对朱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裁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劳动仲裁是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劳动仲裁程序的启动应以真实权利义务关系为基础。本案中,当事人意图通过劳动仲裁的合法方式确认虚构的劳动关系,以实现社保补缴,进而达到骗取社会保险的不法目的。仲裁机构经审慎审查发现,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并裁决驳回当事人申请。通过本案处理,劳动仲裁机构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线索联系机制,对在办案中发现的骗保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本案也警示当事人依法、诚信行使权利,维护仲裁、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摘自苏州中院、苏州市人社局2025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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