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主张通话记录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应举证证明通话内容系主张本案债权;仅能证明存在通话、无法证实沟通内容的,不能认定时效中断。时效届满后的催收行为,亦不产生中断效力。
实务问题
只有通话记录,没有录音、文字记录,能证明催过债、中断时效吗?
裁判意见
债权人依据通话记录主张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最高法审查认为,债权人仅提交通话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有过通话,但未提供录音、文字记录等证据证明通话内容与案涉债权相关,未完成举证责任,不能产生时效中断效果。且即便按最后履行日重新起算时效,本案起诉亦已超过三年法定诉讼时效,后期短信催收属于时效届满后行为,不能恢复时效。原审认定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驳回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明确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标准,杜绝仅凭通话记录推定催收事实,统一时效中断证据认定规则,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维护时效制度严肃性。
法律评析
诉讼时效中断以“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为条件,主张者必须证明行为内容是主张债权,通话记录仅证明联络事实,不能证明内容。
举证责任由主张时效中断一方承担,无法证明通话与本案债权相关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不得推定有利事实。
时效届满后,即便再进行短信、电话催收,也不再产生中断、重新起算时效的法律效果,权利将丧失胜诉保护。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6)最高法民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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