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涉刑认定标准、行为表现及追责主体范围
当事人单独或串通他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干扰司法秩序、侵占他人财产、逃避债务的,达到法定标准即构成虚假诉讼罪,明确入罪边界与追责范围。
核心入罪认定标准:主观上故意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纠纷事实;客观上采取伪造借条、合同、转账记录、串通证人作伪证等手段;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仲裁、执行异议等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审判秩序。
典型行为表现:虚构借贷关系恶意讨债;夫妻串通虚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企业恶意破产清算、虚构劳资纠纷套取补偿;串通他人虚假诉讼侵占房产、股权等财产权益。
追责主体范围:不仅起诉的原告、串通的被告构成犯罪,协助伪造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律师违规参与策划、中介机构配合出具虚假材料的相关人员,一律共同追责;单位实施虚假诉讼的,实行双罚制,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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