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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重要方式,直接关涉交易秩序的稳定与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平衡。实践中,因对解除条件认识不清、行使程序失范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不少当事人误以为一纸通知即可任意摆脱合同约束,最终反而因解除不当承担了更重的违约责任。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邢超群律师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围绕合同解除权的取得要件、行使程序与法律后果,系统梳理了核心裁判规则,供各方参考。

合同解除权的取得路径

合同解除权并非可以任意行使的权利,其产生须以法定或约定事由的成就为前提。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亦可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即可行使解除权。该条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但约定解除事由的设定应明确具体,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争议。法定解除方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五种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及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该条第二款还针对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赋予当事人随时解除权,但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邢超群律师指出,实务中认定解除权是否成立,核心在于判断违约行为是否已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并未影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人民法院通常审慎支持解除请求。对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等非主要附随义务,一般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该权利消灭。这一除斥期间的设定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合同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规范

即便解除权成立,行使方式亦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的,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当事人亦可直接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其中,解除通知的效力认定是实务中最突出的争议焦点。有观点认为,只要解除通知到达对方且对方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即发生解除效力,而不论发出通知的一方是否真正享有解除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回应:认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既要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解除条件,又要履行通知合同相对人这一形式要求,二者缺一不可。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邢超群律师提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同样不容忽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该条第二款明确,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解除合同并不能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可以并行主张。

邢超群律师认为,合同解除制度的设计,旨在为合同关系陷入僵局时提供合法退出通道,而非任何一方任意脱身的工具。在实务中,当事人应对解除权是否成立、行使期限是否届满、通知程序是否合规等要素逐一审视,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解除行为不发生效力,甚至被认定为违约。尤其在涉及重大交易或长期性合同时,建议在发出解除通知前征询专业律师意见,对解除依据的充分性和行使方式的合规性作出审慎评估,以有效防范因解除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