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汤阴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代替考试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将伪造的身份证件交给替考者让其代替自己去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汤阴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代替考试罪吗?什么是代替考试罪?应当如何区分代替考试罪与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罪数问题?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汤阴县看守所地址:汤阴县拥军路与铁东路交叉口向西1.6公里路北。
导航:汤阴防火材料厂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汤阴县汽车站步行至孙庄站乘坐汤阴4路公交车到盡忠门业站下车。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汤阴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有资格参加考试的人,或者虚假的有资格参加考试的人。该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国家考试制度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代替考试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应当如何区分代替考试罪与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罪数问题呢?
要完成替考行为,往往会涉及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这时行为人除了构成代替考试罪之外,其行为可能同时又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
针对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笔者认为应该分开讨论。针对替考者,在代替他人考试的过程中,其完成替考行为如果同时实施了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代替别人考试的行为,就分别触犯了三个罪名。【汤阴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首先,替考者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继而使用虚假证件的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前行为伪造、变造身份证件是为了后面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前行为可以被后行为吸收,成立吸收犯。刑法规定的吸收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共罚的事前行为”也被称为“不可罚的事前行为”;二是“共罚的事后行为”也被称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在这里,行为人所触犯的两个罪名之间属于第二种即“共罚的事后行为”,作为目的行为的法定刑较轻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作为手段行为的法定刑较重的“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所吸收,属于重罪吸收轻罪,仅以重罪一罪处断即定“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
其次,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行为与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也属于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行为人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目的是代替他人考试,应当成立牵连犯。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原则上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但是刑法当中并不是所有的牵连犯都是择一重罪处罚,也有数罪并罚的情形。比如,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刑法单独设立代替考试罪就是为了保护考生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和维护国家的正常考试秩序,如果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因过程当中存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行为就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这一处罚较重的罪名单独定罪处罚,那么代替他人考试这种行为就失去了单独评价的意义,代替考试罪也就失去了设置的必要。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与代替考试罪数罪并罚。
针对被替考者,如果其伪造、变造身份证件交由替考者,由替考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完成替考,那么被替考者仍然应当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与代替考试罪实行并罚,而替考者由于没有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行为,仅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而且其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可以被之后的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所吸收,因此仅成立代替考试罪。如果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行为是替考者与被替考者事先共谋达成合意共同实施的,按照共犯原理,两人都成立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与代替考试罪,都数罪并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汤阴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汤阴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汤阴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汤阴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汤阴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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