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姚赟
5月20日,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披露一起重大跨省污染环境案。
案情显示,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董某恒(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将约9000吨内蒙古自治区某公司的钢渣块球磨成粉,跨省运至江苏省某县,租赁某工贸公司部分厂房私设生产线,以酸洗等方法提炼含有稀土元素的草酸盐,产生固体废物污泥8200余吨。
董某恒安排叶某军负责管理生产线。为降低处置成本,叶某军将污泥以40元/吨、45元/吨的价格交由无资质的高某强、马某垒、李某方等人处置。高某强等人将污泥全部非法倾倒在三市乡镇,其中危险废物2900余吨,有害物质5300余吨。
值得注意的是,高某强原为城管执法队员,却利用其身份便利负责联系场地、组织运输并从中牟利。叶某军作为技术负责人,主动联系无资质人员倾倒并主导交易。二人均不认罪、不认罚,主观恶性深,检察机关建议依法从重惩处。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2024年5月1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和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勘查现场、提前介入13次,与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及生态环境部门集体研判10余次,提出书面引导侦查意见108条。
经侦查发现,董某恒系主要决策者,叶某军系组织实施者,高某强、马某垒、李某方等三人为接收、倾倒者。同时还发现,涉案工贸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非法倾倒3000余吨固体废物。2026年3月,涉案工贸公司被罚八十万元,主要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24年11月,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2025年8月,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叶某军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高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马某垒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李某方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后叶某军、高某强提出上诉,2026年1月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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