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张阿姨为了离女儿更近、方便照料家人,打算在北京购置一套经济适用住房。2004 年左右,经适房购房需具备相应资格,张阿姨不满足购房条件,便与女婿赵先生达成口头约定,借用赵先生的名义购买一号房屋。
这套房屋由张阿姨全权操办,房源由张女士自行联系获取,所有购房资金均由张阿姨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等费用,或由张阿姨直接缴纳,或转给女儿代为支付,从未让赵先生承担分毫。
房屋交付后,张阿姨出资装修,并长期在此居住生活,物业费、水电费等各类开支均由其自行承担,房屋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等全部重要材料原件,也一直由张阿姨保管。
多年来,张阿姨与家人对女儿、女婿多有帮扶,本以为亲情稳固,却在计划出售房屋置换养老居所时爆发矛盾。赵先生一改往日态度,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甚至索要高额过户费用,全然否认当初借名买房的约定,主张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产权就归自己所有。
张阿姨无奈之下,将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判令赵先生配合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张阿姨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闭环。
法院最终判决:赵先生继续履行借名买房约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张阿姨将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阿姨名下。
【裁判核心理由】
一号房屋的全部购房款均由张阿姨实际支付,赵先生未出资分文,其主张出资款为借款,却无任何证据佐证。
张阿姨自房屋交付后长期占有、使用房屋,且持有全部购房及产权原始材料,符合实际权利人的特征。
双方借名买房行为发生在当年政策环境下,未违反当时法律强制性规定,口头约定合法有效。
张阿姨现已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具备办理过户的现实条件,有权要求完成产权转移。
【律师重要提醒】
借名买房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即便亲人之间也不例外,避免口头约定无据可依。
实际购房人务必保留全部出资凭证、转账记录、装修票据、居住证明,形成完整证据链。
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借名购买风险较高,需结合购房时政策判断协议效力,满足资格后应及时办理过户。
房屋产权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名字≠实际产权人,但需有充分证据推翻登记推定效力。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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