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听说某小孩或者某老人被烧死了,我都无比痛心。
很多人认为,烧死就烧死了。火灾不长眼,烧死怨倒霉,这没什么。
可在我看来,这是火灾调查处理工作上的一个“硬伤”。我们本可以通过调查火灾、查明真相、反思根源、提出对策,然而正是由于火灾调查处理工作不力,我们的社会文明和法治进步才被集体漠视。
早在2006年,我把“火灾灾害成因调查”作为一章写进《中国消防手册》的时候,我欣喜地憧憬,我们会尽早迎来改进工作的绝佳拐点。然而,后来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去掉了认定书中的灾害成因认定,把本该认真开展的灾害成因调查改为“技术调查”,且作为内部备案。那时我就意识到,我们正错过这个“拐点”。
未成年人,尤其是婴幼儿和儿童,还有不能自由行动的老人,他们在遭遇火灾的时候,要么缺乏辨别能力,要么面对火灾无能为力,最终只能眼睁睁地被大火剥夺生命。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回过头来看一看, 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被烧死的,老年人缺乏照料被烧死的, 多年来,发生了多少起,死了多少人,又有多少人被追究了相应责任?
“烧死就烧死了”“谁也不愿意这样”“这是家事”“民不告官不究”“人亡不能家破”……,现代社会,还有多少人仍然沉迷于旧时代的老思想?
把“灾害成因”从认定书里去掉,直接导致此类伤亡缺乏精准统计,进而导致社会整体对此漠视。去掉的是一个“词”,减掉的是一份“工作”,带来的却是一条条鲜活生命的无情陨落。
很多此类亡人火灾,查清原因就放过去了,不移送,不起诉,有多少责任被放过?有多少“不该”被“纵容”?
事情发展到今天,有人甚至主张去掉“灾害成因”这个词,试图用“蔓延原因”和“伤亡原因”来代替它。
请问,火灾的灾害后果难道只有人员伤亡吗?财产损失哪去了?环境污染哪去了?火灾带来的产业链破坏和社会影响哪去了?
学术是严肃的。
我不希望学术被其他什么东西所掩盖或践踏。
我希望的是,学术讨论应该自由进行,火灾调查应该有所作为。
记住,为人民服务,从来就不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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