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典型工伤复工争议案例解析

某工程公司员工郑某在施工过程中从脚手架坠落,造成右胫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后出院休养。公司依法为郑某申请工伤认定,郑某被认定为工伤。休养三个月后,郑某经医院复查显示骨折已经痊愈,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明确注明伤情无异常,郑某已具备行走能力;但郑某始终以“无法正常行走”为由拒绝返回公司上班,公司多次沟通未果后,就工资福利是否需要继续发放向专业人士咨询。

员工伤情稳定、医疗机构确认痊愈后仍拒绝返岗,公司是否需继续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

公司遇到此类情形应遵循什么处理程序,才能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一)停工留薪期届满,原工资福利待遇并非无条件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仅在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以工伤职工的医疗休养需求、医疗机构诊断意见确定,最长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当停工留薪期届满,伤情稳定或痊愈后,工伤职工应当返回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再无条件继续支付原工资福利。

本案中,郑某已经休养三个月,医疗机构复查确认骨折痊愈、伤情稳定,其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不符合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前提条件。

(二)正确处理流程: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再按结论处理

针对郑某“自称无法工作”的情形,公司不能直接停发工资解除合同,正确处理方式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郑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认郑某的劳动能力情况,再依据鉴定结论处理:

鉴定为1-4级伤残: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郑某退出工作岗位,公司不需要安排工作,也无需按月支付原工资,郑某依法享受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待遇。

鉴定为5-6级伤残: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公司应为郑某安排力所能及的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无需再支付原工资福利。

鉴定为7-10级伤残/不构成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无劳动能力丧失,郑某具备返岗工作的条件,应当返回公司岗位工作。若郑某仍拒绝返岗,公司可按规章制度或法定程序处理。

(三)违法拒返岗的后果:公司可停发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郑某拒绝配合公司做劳动能力鉴定,或者经鉴定已经明确具备返岗能力,郑某仍然无正当理由拒绝上班的,公司有权依法停发郑某的工资福利,同时停止郑某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不存在违法风险。

结论与启示

(一)处理结论

本案中,公司无需继续向郑某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但需先走完法定程序: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调整待遇;如果郑某拒绝鉴定或无正当理由仍不上班,公司可以停发所有待遇,并可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以旷工处理,符合条件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启示

处理工伤员工拒返岗问题,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切勿随意停薪解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停薪很可能被认定为违法,需要支付赔偿金;优先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员工劳动能力,是处理此类问题的核心合法前提。

全程留存证据,防范劳动争议风险。和员工的沟通记录、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面返岗通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等都需要留存,一旦发生劳动仲裁或诉讼,证据是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关键。

区分情形处理,兼顾合法与人文关怀。对于确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公司需要依法落实伤残待遇,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无正当理由拒返岗的员工,严格依法处理,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人力成本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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