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员工股权激励如何避免离职带走股权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员工股权激励的股权,怎么设计退出机制?针对员工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设计问题,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高院的裁判规则,核心要点如下:第一,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核心是提前约定,在授予股权的阶段,就把退出的触发条件、回购的价格、履行的方式全部写清楚,避免事后扯皮。第二,退出的触发条件,要覆盖员工离职、违纪、业绩不达标、违反竞业禁止等所有风险场景,只要触发约定条件,公司或创始人就有权回购股权。第三,回购价格要差异化设计,根据不同的退出场景设置不同的价格,既要有约束作用,也要兼顾公平,避免条款因为权利义务失衡被认定无效。第四,通过股权激励协议、公司章程的双重约定,保证条款的法律效力,避免员工离职后不认账。
一、提前约定退出触发条件,覆盖所有风险场景
很多公司做股权激励的时候,只想着怎么把股权给员工,激励员工好好干活,却完全忘了约定什么时候要把股权收回来,结果员工离职了,还拿着公司的股权,公司后续融资、上市的时候,这个离职员工就成了“钉子户”,漫天要价,不然不配合签字,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所以,你在授予员工股权的时候,就要把所有可能的退出触发条件都约定清楚,把所有的风险场景都覆盖到:
1.员工离职:不管是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只要员工不在公司继续工作了,就不能再持有公司的股权激励股权,公司有权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他的股权。这是最核心的触发条件,也是最常见的情况。
2.员工严重违纪:如果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比如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那公司有权立即回购他的股权,而且可以设置惩罚性的回购价格。
3.业绩不达标:如果员工的工作业绩没有达到股权激励协议里约定的标准,那他就不能解锁全部的股权,或者公司有权回购他未达标对应的那部分股权,把股权留给更优秀的员工。
4.特殊情况:比如员工退休、因为工伤或者疾病无法继续工作,这些情况也可以约定对应的退出方式,比如允许员工保留部分股权,或者按照合理的价格回购,兼顾员工的权益。
二、回购价格要差异化,起到约束与平衡的作用
很多公司的退出机制,不管什么情况,回购价格都是一个价,这其实是不对的,差异化的价格才能起到约束的作用,同时也能保证公平。
你可以根据不同的退出场景,设置不同的回购价格:
1.正常离职、服务期未满:如果员工主动离职,或者没干满约定的服务期,那回购价格可以按原始的出资价格,或者本金加年化5%到8%的利息,或者按公司最近一期的净资产价格,不能让员工拿到市场的溢价,因为他没为公司做满约定的贡献。
2.严重违纪、违反竞业禁止:如果员工是因为严重违纪、泄露公司秘密、去了竞争对手那里才离职的,那回购价格就可以设置得很低,比如按原始出资价格的1折,甚至0元回购,这是对他的惩罚,因为他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也能约束其他员工不敢这么做。
3.正常退休、工伤离职:如果员工是因为正常退休,或者因为工伤、疾病没办法继续工作了,那回购价格就可以按市场价格,或者公司的净资产价格,让员工能拿到合理的收益,毕竟他为公司做了长期的贡献,这样也能让其他员工觉得公司有人情味。
三、通过合法约定,保证条款的法律效力
很多老板会担心,我这么约定退出机制,会不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其实不会,只要你提前和员工约定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合法有效。你可以通过这几个方式,来保证条款的效力:
首先,签订专门的股权激励协议,和员工明确约定所有的退出条款,包括触发条件、回购价格、履行的方式,让员工签字确认,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都会认可。
其次,你还可以在公司章程里,对股权转让做特别的约定,2024年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这样就算员工后来反悔,章程的约定也能约束他。
另外,如果你是用代持的方式做股权激励,那你作为代持人,也可以和员工约定,只要触发退出条件,员工就要配合你把对应的股权转回给你指定的人,这样也能保证你顺利把股权收回来。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股权激励的退出机制,是很多公司做股权激励最容易踩坑的问题。很多老板觉得,给员工股权是好事,不好意思提退出的事,怕员工觉得自己不信任他,结果就埋下了大的隐患。他曾代理过一起标的额数亿的案件,某科技公司给了核心员工3%的股权激励,没约定退出机制,结果员工干了两年就离职了,后来公司要上市,这个员工拿着股权,要求公司出2000万才肯签字配合,不然就不配合,最后公司没办法,只能花了这个钱,才把上市的事推进下去,平白无故损失了上千万。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互联网公司,为了激励核心的技术员工李某,给了他2%的股权激励,约定了4年的服务期,但是老板觉得不好意思提退出的事,所以整个协议里,完全没有约定如果李某离职了怎么办,也没有约定回购的条款。
结果李某干了1年,就被竞争对手挖走了,还带走了公司的核心技术,但是他还拿着公司的2%的股权,一点都没退。后来公司要做A轮融资,投资人尽调的时候发现,李某已经去了竞争对手的公司,还拿着公司的股权,觉得这个风险太大,不愿意投,要求公司必须把这个股权收回来,不然就不投了。
公司这时候才着急,赶紧找李某,要求他把股权转回来,但是李某说,股权是我合法拿到的,你要收回来,就得按现在公司的估值,给我500万,不然我就不转。
公司没办法,最后只能花了500万,才把这个股权买回来,而当初李某拿到这个股权的时候,只花了10万块钱,相当于公司平白无故亏了490万。如果当初公司在授予股权的时候,就提前约定好退出机制,就不会有这个问题了。
总的来说,股权激励不是把股权给出去就完事了,一定要提前设计好退出机制,把触发条件、回购价格都约定清楚,这样才能避免员工离职了还拿着公司的股权,漫天要价,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您在股权激励的设计方面遇到类似的疑难问题,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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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 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主编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唐青林 创始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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