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无论是从董监高责任,还是股东出资要求等,都让很多企业主感受到了更大的经营压力,所以,为了规避和减少未来可能对外承担债务的风险,不少人选择对名下的一些企业进行清理,通过简易注销等方式,快速关停公司。

然而,在追求高效注销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往往无法做到全面梳理和清算公司名下的债权债务,导致可能在公司注销后,突然发现对外还有债权没有收回,那对于这些债权,公司已经注销,公司原股东是否还可以继续主张?如果是隐名股东,又能否跳过名义股东直接以实际股东身份主张?常州律师事务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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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C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3日,自2011年10月起,潘某与陈某开始合作经营该公司,潘某(隐名股东)以第三人蔡某名义出资881.6万元,占比80%,陈某(隐名股东)以郭某名义出资220.4万元,占比20%,并由郭某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2013年1月1日
  • 陈某(隐名股东)与郭某共同向C公司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兹有股东陈某、郭某从C公司借取人民币¥4276247.54,特立此据!借款人:陈某郭某2013年1月1日”。

  • 2014年5月4日
  • 陈某(隐名股东)在一份《还款确认书》上签名捺印,该《还款确认书》列明截至2014年5月4日其尚欠款项金额及具体还款计划,并载明其所还款项应汇入潘某指定账户以及在其还清款项之前潘某保留追溯钱款和报案的权利等内容。

  • 2016年3月14日
  • 郭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对外投资、债权债务、税务均已清理完毕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注销申请。

  • 2016年3月15日
  • C公司被准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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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陈某、郭某共同向潘某(隐名股东)支付欠款本金246546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后陈某、郭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裁判逻辑:公司虽已被注销,其法人人格已消灭,但公司的债权并不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根据民法权利承继原则及“谁出资,谁受益”原则,对于尚未处理的遗留债权,原公司全体股东成为权利承继主体,可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主张其权利。常州公司治理律师推荐

03

法律分析

1.遗留债权的归属原则

公司注销后,其在法律上的法人人格和民事主体资格均消灭,即公司无权再以自身名义对外主张权利,但这并不等于归属于公司未处理的财产(包括债权)也自然全部灭失。

虽然对于公司注销后发现的遗留债权如何处理,在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根据民法的权利承继原则,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其财产的最终权利实质上归属股东,因此在公司注销后发现仍有未处理的债权的,公司原全体股东作为公司财产的承继主体,对此遗留债权享有合法权利。

而参考《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立法精神:“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既然清算过程中的公司剩余财产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那同理,清算过程未涉及到的遗留债权,在公司注销后同样还应归属全体股东并按股权比例分配,除非股东之间对于此剩余财产的分配另有约定。

2.股东如何主张债权?

原显名股东作为公司遗留债权的承继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债务人主张。

而作为隐名股东而言,其并未被登记在工商资料中,因此,要直接以自己名义主张公司遗留债权,首先需要先证明自己“实际股东”的身份,只有能够充分证明自己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且享有股东权益的,才能据此主张遗留债权,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最关键的认定原则往往采用的是“谁出资,谁受益”。

关于债权主张比例:单个股东能否主张全部债权,首先应看全体股东之间对于公司剩余财产是否有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分配,若无约定,我们认为参考上述公司法规定,单个股东只能主张持有出资比例对应的债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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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实操建议

1. 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全面梳理公司债权债务,避免遗漏,确保合规退出。

2. 对于“可能”存在的公司遗留债权,股东之间可以就此提前达成债权处置及分配意见,包括为此产生的维权费用的承担等,避免后续实际维权时股东之间又产生新的分歧和争议,从而影响维权。

3. 若存在代持关系的,应保留能够充分证明自己实际股东身份的依据,比如代持协议、出资凭证、以及股东之间关于代持操作的沟通记录等。若其他股东对此代持也都明知和认可的,所有名义和隐名股东对此代持关系也可以提前通过协议或会议纪要等方式签字确认。

如果您正在办理公司注销、存在股权代持,或是注销后发现遗留债权待追偿,欢迎咨询,我们帮您梳理证据、定制债权处置方案。常州常年法律顾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