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引发的房屋权属纠纷,在东莞及周边地区并不少见。纠纷从民事领域激化演变为刑事案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本文基于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吴凡律师办理的一起真实案件(已作脱敏处理),分析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当事人被指控故意毁坏财物,最终获判缓刑,同时附带民事赔偿被大幅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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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因房屋权属纠纷,被控故意毁坏财物

某甲因家庭与他人的房产争议,在阻挠第三方装修过程中,与他人共同使用工具损坏了防盗门及监控设备,造成财产损失数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某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原告人(房屋买受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某甲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金额远超实际损失。

某甲的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吴凡律师担任辩护人,同时委托吴凡律师担任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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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策略:刑事深挖从宽情节,民事严控赔偿范围

面对这一由民事纠纷激化而成的刑事案件,吴凡律师制定了“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双线并行的综合策略。

刑事方面:精准论证自首及其他从宽情节

第一,论证自首的成立。吴凡律师查阅到案经过后发现:某甲系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自行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强调某甲系初犯。某甲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四,主动超额预缴赔偿款。在审理期间,某甲主动将远超实际核损金额的赔偿款预缴至法院。这一行为充分体现了悔罪态度,也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民事方面:将赔偿范围限定于实际物质损失

面对原告人提出的高额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吴凡律师依据价格认定结论及相关法律规定,逐项反驳:

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本案系财产损失纠纷,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最终,吴凡律师成功将赔偿范围限定于经价格认定机构核定的实际物质损失,并推动法院驳回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无据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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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结果: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民事赔偿大幅削减

法院经审理后,虽然未采纳“被害人过错”的辩护意见(即不认为原告人存在过错),但全面认可了以下从宽情节

  • 自首
  • 认罪认罚
  • 积极退赔(主动预缴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款)
  • 初犯

最终,法院对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准许其自愿超额赔偿原告人(超出部分视为自愿补偿)。

民事方面,原告人提出的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无据诉请被法院驳回,赔偿范围被严格限定于经核定的实际物质损失。

这一结果实现了刑事从宽与民事平和的有机统一——某甲避免了实刑,附带民事赔偿被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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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的四个实务启示

启示一:刑民交叉案件需要“双线作战”。

本案不是单纯的刑事案件。原告人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只关注刑事辩护而忽视民事代理,当事人可能面临“判刑+天价赔偿”的双重打击。吴凡律师同时担任刑事辩护人和民事诉讼代理人,在两条线上同时争取有利结果,这是本案成功的关键。

启示二: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务必认定为自首。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不知道: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办案单位,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这是法定从轻情节,辩护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重点强调。实践中,办案单位有时会忽略这一情节,需要律师主动提出。

启示三:主动预缴赔偿款是重要的悔罪信号。

在财产犯罪或人身伤害案件中,即使被害人的索赔金额不合理,当事人也可以先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甚至略高的金额预缴赔偿款到法院。这一行为向法庭传递了“我愿意承担责任”的明确信号,是争取从宽处理的有效方式。

启示四: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家属或当事人如果遇到原告人提出高额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不必过于担心,这一部分在法庭上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大。

五、常见问题速答

问: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答: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各省可能在此基础上有具体执行标准。

问:一房二卖引发的纠纷,买受人是否有过错?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买受人在购房时明知房屋已卖给他人,或者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可能被认定存在一定过错。但这需要证据支撑,并非所有一房二卖案件中的买受人都构成“被害人过错”。

问:电话通知到案算不算自首?
答: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家属接到电话后,应当劝说当事人主动前往,不要逃避。

问:东莞地区故意毁坏财物案件的缓刑几率高吗?
答:取决于具体情节。涉案金额刚过立案标准、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的,缓刑几率较高。涉案金额较大、有前科、拒不认罪的,实刑几率较大。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评估。

本文内容基于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吴凡律师办理的真实案件整理,已作充分脱敏处理,不涉及当事人隐私。本文仅供法律学习与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因事实情节不同,处理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

办案律师: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吴凡律师
执业证号:14419202110289507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专注于故意毁坏财物、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刑民交叉案件
所在律所: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东莞市南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