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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潘某某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025)云0622刑初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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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网络赌博
潘某,1991年生,女,于2016年6月被聘用为巧家县某局工作人员(合同制)。
2021年8月2023年3月期间,潘某在巧家县某局从事出纳工作。潘某分多次从单位的基本账户、罚没款账户、零余额账户、工会账户和职工缴纳的工会会费、职工互助金中合计挪用公款126万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网络赌博、归还个人债务和生活支出。其中,用于网络赌博贷款合计103万元。
期间,潘某陆续归还了70.35万元,剩余55.72万元无力归还。
02 报警自首
2023年3月17日,潘某主动打电话向巧家县公安局报警自首,2024年11月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批准逮捕。
03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潘某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系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出纳人员,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被告人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潘某自愿认罪认罚,退还部分公款,可从轻处罚。
2025年3月17日,依照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继续追缴潘某未归还的公款55.7万元,利息1678元,发还被害单位巧家县某局。
04 小结
黄赌毒不能碰,无论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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