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遗嘱,继承人却在被继承人尚在世时,擅自签订与其遗嘱内容相悖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能否对抗遗嘱效力?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明确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维护合法财产处分权。

李大爷与前妻育有三子,后于1992年与徐大妈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2年,李大爷购买了昌平某小区一套房屋,由其和徐大妈居住使用。2021年,李大爷订立遗嘱,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给予二儿子李先生。2022年3月,三个儿子在李大爷未知情同意的情况下,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对李大爷享有的房屋份额,按照大儿子27.5%、二儿子45%、三儿子27.5%的比例进行分配,三人签字并捺印,徐大妈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

2022年11月,李大爷去世后,因就李大爷生前存款、丧葬费、抚恤金等分配方案未达成一致,四人之间产生矛盾。二儿子李先生随即要求按照李大爷遗嘱分割遗产,徐大妈、大儿子和三儿子认为,房屋应按照《财产分割协议》分配,抚恤金等钱款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于是将二儿子李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徐大妈等人提交三段录音,主张上述协议是李大爷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二儿子李先生主张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为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爷所立遗嘱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该份遗嘱合法有效。李大爷的三个儿子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在李大爷在世时达成的,需要经过李大爷追认才可发生效力。

但根据现有证据,虽然李大爷在录音中表达了“大家平分”的意向,但受到了在场他人发问、陈述意见等行为的影响,且其多次发表意见,内容前后不一致,故录音只能视为李大爷意见的形成过程,无法证明李大爷对协议内容知情且同意。即使将《财产分割协议》视为李大爷对自身利益的合法处分,也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即须以李大爷未对遗产有其他遗嘱、遗赠等处分行为且其已死亡为前提。

综上,法院认为协议无法作为李大爷遗产分割的依据。因而,分割房屋时,应将房屋的一半归徐大妈所有,剩余一半作为李大爷的遗产按照其遗嘱由二儿子继承。鉴于徐大妈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在房屋中居住、李大爷的二儿子主张房屋折价款,各方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李大爷名下房屋归徐大妈所有,徐大妈支付李大爷二儿子房屋二分之一折价款19万余元;李大爷名下银行存款等由四人均分。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法官在此提示,若被继承人生前已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已对个人财产作出明确处分,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不知情、未予追认的情况下,擅自签订与遗嘱内容相悖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不能对抗合法遗嘱,亦不能产生变更遗嘱的法律效力。对于被继承人生前零散、前后矛盾的口头表述,不能单独作为撤销或变更遗嘱的依据。广大群众在处理家庭遗产事宜时,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自主意愿与合法财产处分权利,依法依规、理性妥善处置继承问题,共同维护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编辑 刘倩 校对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