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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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代购、线上私下交易实务中,经常会有微信转账备注“预付款”“订金”的情形。
那么,这种情形的转款能否认定为“定金”,违约要双倍返还吗?
最高院案例库《施某诉白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微信代购中,代购人经常会让购买者先预交一部分的款项,一般理解为“订金”。购买者向微信代购人预交的款项能否认定为“定金”并要求双倍返还,需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具体判断。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该款项为“定金”性质的情况下,该款项应当认定为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并不具有定金的担保性质。
法院认为,
关于施某主张白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双方并未签订定金合同,且施某在向白某支付5000元时转账说明为迪通拿订金,故该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一、本案核心裁判法理(贴合民法典新规)
法院结合《民法典》及合同编司法解释明确:定金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并非单方默认推定,必须具备明确约定要件。当事人仅交付预付款、订金、备货金,无明确定金性质约定的,法院一律不支持定金罚则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不予退还)是严苛惩戒规则,不能适用于模糊的线上口头交易,充分兼顾民间小额交易的公平原则。
同时划定核心区别:预付款是合同履约的预付货款,仅具备价款支付功能;定金是履约担保,兼具惩罚性与担保性,二者法律后果天差地别,不可混同推定。
二、微信代购构成“有效定金”的2个必备条件
结合本案裁判要义,线上微信交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点,才可认定为定金、适用双倍罚则:
第一,双方聊天记录、转账备注中,明确约定款项为“定金”,清晰载明违约后果(买方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双倍返还);
第二,款项金额合规,不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超额部分依旧按预付款处理,不产生定金效力。
三、不适用双倍返还罚则的情形
日常微信代购中,仅备注“预付款、订金、备货金、保证金”,无书面及聊天明确定金罚则约定;仅有口头模糊约定,无留存文字记录;单方默认款项为定金,对方未予以确认。
以上情形无论哪一方违约,均只能退还预付款,无法主张双倍赔付或全额没收。
周军律师提醒,交易如需设置履约担保,务必在微信聊天中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及违约双倍返还规则”,留存完整文字记录;无追责需求优先备注“预付款、订金”,避免违约被罚;发生交易纠纷时,优先依据本案判例否定对方定金罚则主张,主张按普通预付款结算退款。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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