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纪委重点打击一种新型腐败,叫“隐形预期受贿”。

“隐形预期受贿”的特点是不直接收现金、不收房车,而是通过股权投资、工程分包等方式,等着未来升值兑现。

但贪腐不管怎么变花样也白搭,纪委的审查就只看一点:权力有没有被用来换取个人利益。
下面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看看这类腐败的具体表现和后果。
一、亲属打着你的旗号揽工程,你装不知道,也是违纪
某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张某某,2020年他弟弟直接找辖区老板江某要工程。江某因为长期在开发区做生意,顾忌张某某的权力,就分包了三个项目。后来江某跟张某某提起这事,张某某没反对。弟弟顺利完工,张某某也没再额外给企业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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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觉得张某某没打招呼、没帮企业办事,不算以权谋私。但纪委认定:只要亲属利用了你的职权影响拿到项目,哪怕你没直接插手,也属于违纪。弟弟能接工程,靠的不是实力,而是哥哥的位置。默认这种事发生,就等于变相用职权给他铺路。这个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因为弟弟自己投钱干活担风险,赚的是经营利润,但属于“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权谋取私利”,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轻则警告,重则开除党籍。
二、入股公司等升值,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还是张某某。2020年,他利用职权帮一家C公司拿下了管辖区内的稀缺地块,用于建设市重点产业园项目。随后他通过他人名义出资1020万元,买了这家公司20%的股权。之后几年,他继续利用职权给项目提供便利,公司大赚,他的股权增值了1848万元,总价值达到2868万元。
有人认为他出了真金白银,不是白拿,不该算受贿。但纪委的逻辑很清楚:他入股时就知道项目稳赚,而且自己的权力能保证它赚钱。股权增值不是经营能力带来的,而是权力带来的。C公司让他入股,不是因为他优秀,而是因为他帮公司拿了地,以后还得靠他关照。他不参与经营,不追加投资,只等升值——这笔钱实质上就是权力的对价。最终认定:股权增值的1848万元全部计入受贿数额,构成受贿犯罪
三、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没掌握的其他罪行,算自首
张某某还有个情节。监委初核时已掌握了他的受贿事实,但在谈话期间,他主动交代了自己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他一开始辩解主观上不想造成损失,是为了社会发展,后来认罪。
这种情况算自首,属于“余罪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交代的罪行是办案机关没掌握的,并且和已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类。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正是不同种罪行,他对行为性质有辩解不影响自首认定。主动交代其他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最终,张某某因受贿罪判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330万元;滥用职权罪判刑三年;合并执行十三年六个月,罚金330万元。他认罪服判。
总结
这三个情节说明:不收现金不代表安全,让亲属出面不代表干净,自己出了钱入股也不代表没问题。

权力的边界比想象中窄,纪律的红线比想象中低。不该拿的,一分都别碰;不该默许的,一句都别松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