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日,内蒙古卓资县看守所的铁门打开,邢志强刑满释放,恢复自由。从2021年被刑事拘留算起,他在里面度过了跌宕起伏的四年。走出看守所大门,母亲和三个妹妹手持鲜花,正在等着他。在最艰难的时刻,家人也没有放弃他,他们盼这一天,也盼了整整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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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后的10月10日,他携家人专程赴京,将两面锦旗送到了我和赵律师手中。羁押期间,曾有法官一度想让邢志强解聘掉我们,但从会见起,他就坚信我们,给我们力量,而他的清白和正直也给了我们辩护人最大的底气。这算是当事人与辩护人关系中最为牢固的一种:肝胆相照。

四年刑期,近乎“实报实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这被一些人称为“中国式无罪”——羁押多久、判刑多久,因为无罪的结果可能导致办案人员全被追责,某些人承受不了。但邢志强和他的家人清楚,无罪是他应得的结果,而不是司法施舍的妥协。三十年前那粒子弹留下的阴影,远未散尽。

这场跨越三十年的司法长跑,始于1995年6月6日那个大风刮过四子王旗水库的傍晚,途经四份判决、一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一次卷宗离奇丢失、一份始终未被撤销的正当防卫认定文件,在2025年的初秋暂时画上逗号——当然,也只是逗号。

这不是一个人的命运浮沉,而是中国刑事司法中正当防卫追诉时效与证据规则的一次剧烈碰撞。本文试图以事实为经、以法理为纬,还原这场惊天逆转背后的每一个关键节点。

一、1995年:一个民警、一个逃犯与一份红头文件

1995年6月6日,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四子王旗,大风。二十二岁的邢志强是公安局办公室通信股民警。当天下午,他借了一支小口径运动步枪和几发子弹,约上修摩托的朋友王某和女友塔某,到乌兰花镇东面的水库打靶玩耍。

打靶并不顺利。那支旧枪锈迹斑斑,没有弹夹,打一发要装一颗子弹,弹壳还经常卡住。邢志强用摩托车钥匙费劲地往外抠,两发打完,剩下最后一发没舍得再用。这发子弹后来成为一切争议的核心。

大约下午六点,邢志强看见水库北面陡峭的山坡上,有人骑着一辆红色摩托车往下走。那个地方几乎直立,步行都困难,怎么会有人骑车?走得近了,他认出骑手是孟永清——本地人,比他小一岁,1989年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按说彼时彼刻应该在服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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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伙怎么在外面?骑的摩托哪来的?”职业的敏感让他心生警觉。邢志强穿着警服,站在大坝上伸手拦截。可是孟永清非但不停车,反而加速冲撞过来,手里晃着一把明晃晃的刀。邢志强闪身躲开,孟永清冲过大坝向南逃窜。

邢志强迅速骑上摩托车追赶。追到水库南侧一片小树林,孟永清连人带车摔倒。邢志强停车上前,俯身要拉他起来——就在这一瞬间,孟永清翻身持刀猛刺,一边骂:“操你妈,警察咋啦?弄死你!”刀扎进邢志强左后肩,深及肩胛骨。

北京云智科鉴中心后来出具的审查意见认为:该部位直指心脏,如果不是因肩胛骨阻挡,势必导致心肺贯通伤而致命。

邢志强负伤后退,孟永清抢了他的摩托车逃跑。几分钟后王某赶到,用邢志强的警服替他包扎伤口。邢志强说:“我疼得不能骑摩托,你带上我追!”王某载着他,邢志强手里拿着那支小口径步枪,继续往孟永清逃跑的方向追去。

此时距离孟永清离开至少已经过了十几分钟——这个时间差后来成为判断“不法侵害是否持续”的重要依据。我辩护时指出,若按照双方正常的速度,邢志强和王某不可能孟永清了,这是很简单的小学数学题。除非,孟永清根本没想跑远,而是伺机等着报复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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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追到枳芨滩村,孟永清没有跑远,而是埋伏在村里,突然驾摩托车冲出来,嘴里叼着刀,嚎叫着撞向两人。邢志强从摩托后座跳下,慌乱中抡起枪格挡,“不知怎么枪响了”,他说,感觉到枪管震动,但不知道打没打中。孟永清继续骑行一段,在耕地里摔倒,弃车向东北方向跑了。

当时,天色已经渐渐黑了。负伤的邢志强脸色惨白,根本无力再去追击歹徒。邢志强和王某把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骑回镇上,邢志强去医院缝合伤口,并向领导报告了情况。四子王旗公安局随即组织大规模搜捕,但找不到孟永清。

孟永清去了哪里?他躲进了红山子村一个猪圈,后来又爬到他父亲工作的服装厂炭房里。他不敢去医院——一个正在服刑期间“请假外出”的人,刚刚又刺伤了警察,去了等于自投罗网。

6月7日晚,他自己用碎玻璃划开腹部,取出了体内的弹头。6月8日,孟永清情况恶化,家属才租车送他就医,但不敢去四子王旗医院,因为那里有警察,而是舍近求远去了六十公里外的武川县医院,当晚因感染性休克死亡。法医鉴定结论是:枪弹伤击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但同时写明:该损伤“非致命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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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几天后的1995年6月28日,四子王旗公安局发出四公字(1995)第27号红头文件,认定邢志强在盘查、追捕孟永清的全部行为属正当防卫。文件详细记录了四条理由:孟永清驾车冲撞、持刀刺伤属不法侵害;枳芨滩村孟永清“含刀、加速、嚎叫着直冲”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邢志强开枪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枪伤非致命伤,死亡系延误救治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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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件抄送乌兰察布盟政法委、公安处、四子王旗委、政府、政法委、检察院、法院。案件“侦查终结”。邢志强因勇斗歹徒立功受奖,调入刑警大队,后来升任副局长,屡破大案,立功无数,上了很多次央视。

到此为止,这是一个英雄民警正当防卫、歹徒咎由自取的故事。

二、2020年:重启、卷宗失踪与核准追诉

2020年8月,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的邢志强被乌兰察布市监委留置调查。举报他涉嫌职务犯罪、非法采矿、强迫交易——查了两年,什么经济问题都没查出来,清清白白。他的工资卡上只有几万块钱,住着十几平米的小屋,除了养信鸽没有别的爱好。

监委查个底朝天都查不出任何问题的干部,确实罕见!

但命运的齿轮在这时发生了异响。1995年那起“正当防卫案”被重新翻出。由于已经过了刑法规定的最长二十年追诉时效,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诉。

吊诡的事情发生了:当年认定正当防卫的原始卷宗,包括邢志强、王某等人的第一时间笔录,全部“离奇丢失”。卷宗有保存期限规定,刑事卷宗属于永久保存,案发时才过了二十多年,怎么就不见了?辩护律师质问:是保管不善,还是有人刻意为之?丢失的偏偏是那些对邢志强有利的证据——如果卷宗还在,这个案件还能稀里糊涂地核准吗?

没有原始卷宗,新调查只能重新取证。而新取证的质量,成为本案最大争议焦点。

本案唯一现场目击证人王某,在此后两年间先后做出十七份证言,关键细节一次次变化。关于孟永清是否反复冲撞,前几份说“冲撞了两次”,后面的说“只冲撞了一次就跑了”;关于邢志强开了几枪,有的说“一枪”,有的说“感觉开了两枪”,有的说“三枪”,还有的说“不确定有没有开枪”;关于是否看到邢志强开枪,最初说“没看到、没听到”,后来变成“在我肩膀上架枪瞄准”,最后又变回去。他在法庭上自述,前期证言是在公安、纪委监委的威胁下做的,“精神几乎崩溃”。

邢志强的供述始终稳定:没有主动开枪,是在孟永清驾车冲撞时抡枪格挡,枪意外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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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份关键证据是村民李某的证言。这位自认文盲的村民说看见“前面一辆红色AX100摩托车,后面一辆蓝色AX100摩托车”在追逐,后面的人“端着一把枪”。问题在于:两辆摩托车都是红色的,蓝色从何而来?而且这段证言是在办案机关连续调查了二十多位公安系统内部人员、详细询问摩托车型号和颜色之后,由同一组民警询问李某时“神奇地”出现的。她还说“第二天听人说被追的人死在红山村了”——但孟永清不是第二天死的,也不是死在红山村。这么关键的信息都记错了,其他细节又如何可信?

但正是这些充满矛盾的材料,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写进了《提请核准追诉意见书》,层层上报。其中毫无根据地杜撰了“邢志强开枪射击”的细节,编造“未对负伤的孟永清实施救治措施”的情节,甚至以“公安部专家研究认为”作为背书否定正当防卫认定。汇报材料称:邢志强“身为人民警察,身份特殊,加之作案工具为枪支社会影响较大,后果严重,不追诉可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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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核准追诉决定。在汇报材料的误导下,最高检不知道:1995年已经有一份正当防卫认定文件;枪伤“非致命伤”;死亡是因为自行取弹和延误就医;所谓“社会影响”只是社区说“知道此事但不了解详情”,以及邻居说孟母上访两三年就停了。

核准追诉本来应该以不追诉为原则、追诉为例外,只有那些“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才可例外核准。一个最终量刑四年的案件,无论如何也不该进入这个通道。辩护律师指出:如果任何轻罪案件都可以先包装成重罪骗取核准,再根据案情判轻罪,那么追诉时效制度将形同虚设,“机会主义大门一开,千里堤坝溃于蚁穴”。

于是,一个原本不应该被追诉的案件,被追诉了。

三、2023年:无期徒刑、“上帝视角”与证据之殇

2022年9月,乌兰察布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邢志强提起公诉。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中院一审判决:故意杀人罪,无期徒刑。

法院认定的事实框架是:邢志强在追赶过程中,从背后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造成死亡。这个认定的核心证据是什么?王某此前某份证言中“感觉架枪瞄准”的推测性说法;李某那份事后被证伪的“蓝色摩托车”描述;法医鉴定结论。没有枪支实物、没有弹头、没有弹道测试、没有枪弹痕迹检验、没有尸体解剖、没有病理化验。这是一起涉枪命案,却是一件“零物证”案件。

我在庭上指出:小口径步枪动能有限,子弹没有贯穿孟永清身体却严重变形,会不会是射到硬物后弹射跳弹?在枳芨滩村那个黑天、高速冲撞、搏斗的混乱现场,谁能排除“意外击发”的可能性?没有物证,仅凭王某那些“我觉得”“我猜测”“我认为”的推测性证言就判无期,证据标准何在?

但一审判决的逻辑是:孟永清既然在“逃跑”,不法侵害就已经“结束”,邢志强从背后开枪就不是正当防卫。这种分段式切割的“上帝视角”,被我评价为“机械司法”。孟永清刺伤警察抢走摩托后,不是向远处逃跑,而是埋伏在枳芨滩村再次冲撞,说明他根本没有束手就擒,放弃抵抗。一个刚刚刺伤了警察的人,在黑夜中只是掉了个头,就“停止”不法侵害了吗?不法侵害不能因为空间变换就被割裂看待。

关于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为:“虽孟永清逃离后未及时就医,自行用碎玻璃剖腹将子弹取出,但孟永清的行为不能阻却邢志强开枪射击与孟永清死亡间的直接因果关系”。辩护方则认为:枪伤“非致命伤”,死亡是自行取弹和延误就医导致,介入因素已经切断因果关系。法医专家一致认为,枪伤即使贯穿十二指肠,“如果及时就医,治愈可能性很大”。家属不敢送他去正规医院,他不敢去正规医院,他自己剖腹取弹导致感染,这些责任凭什么由邢志强承担?

一方说法是“正当防卫”,一方认定为“故意杀人”。从无罪到无期,这是邢志强命运的第一次惊天逆转。

四、2024-2025年:重审、证人翻供与改判

邢志强上诉。2024年3月,内蒙古高院裁定: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重审在卓资县法院开庭。这一次,法庭允许关键目击证人王某出庭作证——此前的庭审他没有出庭。

王某在法庭上给出了与此前十七份证言不同的回答:关于邢志强是否开枪,他说“没看到、没听到、不知道、记不清”;关于此前证言中“架枪瞄准”等描述,他说“是推测”“以这次为准”。对于关键情节,他的回答几乎全部是否定或不确定。辩护律师问他为什么十七次供述每次都不一样,他回答:“之前的笔录是在各种方式下取得的,若有矛盾,以本次庭审为准。”

唯一目击证人的当庭翻供,使指控邢志强“主动开枪”的证言链条几乎崩塌。

同时,三位法医专家就死亡原因在法庭上展开交锋。检方委托的鉴定机构认为枪弹伤“非绝对致命伤”,“如尽快实施开腹探查手术,治愈可能性很大”,延误治疗、自行取弹与死亡的参与度均为同等作用。辩方专家认为孟永清的损伤“为非致命伤”,死亡“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就医治疗、自行取弹头的伤口污染等因素导致”。被害方专家则认为死亡根本原因是枪击致十二指肠破裂。但三方都承认:及时就医,孟永清不会死。这是法庭上难得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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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9日,重审一审宣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二万七千零九十九元。判决书的核心认定是:邢志强作为公安民警,“发现形迹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图拦截盘问,遭到孟永清袭击后进行追赶,行为具有正当性”——这是对邢志强有利的部分。但后半部分认定:在“孟永清的捅刺、冲撞等现实行为危险消除后”,邢志强“在追赶期间开枪击中孟永清腰背部”,“既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适时性要求,也不具有履行盘查职责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一方面承认追击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认定开枪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这种认定引发了巨大争议:如何判断不法侵害“停止”?一个持刀、驾车、刚刚刺伤过警察的人,在黑夜中只是转了个身,就“停止”了吗?江苏昆山反杀案中,于海明不也是趁对方转身之际从背后砍杀吗?为什么那样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成为全国典型的正面案例,而换成一个警察,就不行了?

2025年6月,内蒙古高院作出重审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纠正刑期计算,确认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1日——此前“算错”了三个月。从无期到四年,再到刑满释放。这是第二次“逆转”,但远不是终点。

我当时对终审判决的评价是:“前半部分是对的,后半部分是错的。它想要纠错,却纠得不够完全,想在适当纠错和避免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之间寻求平衡。”这就好比一个人被关在黑屋子里,门只打开了一条缝——光进来了,但人还没走出去。

五、追诉时效:被打开的“机会主义大门”

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或许不在于事实认定本身,而在于一个根本性的程序问题:一个最终量刑四年的案件,在过了二十年最长追诉时效后,究竟该不该被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条规定在理论上有明确的适用边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准追诉以不核准为原则、核准为例外,只有那些“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案件,才可以例外启动。

邢志强案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按照这个量刑档次,法定最高刑显然不是无期徒刑或死刑。我在庭上明确提出:一个四年刑期的案件根本不应当被核准追诉。核准追诉的本质是对追诉时效制度的例外适用,如果任何轻罪案件都可以在程序上包装成重罪提请核准,突破二十年期限后再判回轻罪,那么所有案件实质上都不再有追诉期限,刑法构筑的限制追诉制度将形同虚设。辩护律师警告:“这个机会主义的大门一开,就等于刑法构筑的限制追诉制度'千里堤坝溃于蚁穴'。”

这种担忧并非危言耸听。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已经面临着类似的诱惑:案件过了时效,但办案机关觉得有必要追诉,于是以重罪的名义报请核准,核准之后再根据证据情况判一个轻罪。程序上合法,实质上规避了追诉时效制度的约束。如果说“法不应向不法让步”是对实体正义的呼唤,那么核准追诉程序的正当性则是对程序正义的拷问:如果一个案件从一开始就不应该被追诉,那么此后的一切诉讼程序是否还有合法的根基?

本案中,核准追诉的申报材料被辩护律师指称存在多处虚假陈述和选择性遗漏:当年认定正当防卫的四公字(1995)第27号文件没有被附上;枪伤“非致命伤”的法医鉴定结论没有被如实反映;孟永清自行取弹、延误就医等介入因素没有被提及;所谓的“社会影响”被严重夸大,实际上只是家属上访两三年就结束了,社区对此案的具体情况并不了解。如果最高检当初看到的是全面、客观的材料,会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恐怕不难猜测。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看,核准追诉决定本身只是一个程序性决定,不代表最终的实体判决。但在地方司法机关的实践中,最高检的核准追诉往往被视为一柄“尚方宝剑”——既然最高检都核准了,如果最后判无罪,似乎无法交代。这种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独立性,使得无罪判决在核准追诉的案件中变得格外困难。

六、正当防卫:被低估的“第二十条”

实体层面,本案另一核心争议是正当防卫的认定。

1995年四子王旗公安局的四公字(1995)第27号文件,是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经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的正式认定,抄送了政法委、检察院、法院。按照当时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作出正当防卫认定,本身就具有终止诉讼的程序效力。这份文件至今未被任何机关撤销,理论上仍然是一份有效的法律文件。

但重启调查后,这份文件的效力被实质架空。判决书一方面承认邢志强“发现形迹可疑的被害人孟永清,意图拦截盘问,遭到孟永清袭击后进行追赶,行为具有正当性”,另一方面又认定在“危险消除后”的开枪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这种认定存在一个逻辑上的矛盾:如果追击本身具有正当性,而孟永清自始至终没有停止反抗(刺伤警察、抢走摩托、埋伏在枳芨滩村再次驾车冲撞),那么所谓“危险消除”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我们反复引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按照这个标准,邢志强面临的是一个刚刚刺伤自己、抢走摩托的持刀歹徒,在黑夜中突然埋伏冲撞过来。任何人在那种情境下,都无法精确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停止”。法律不应苛求防卫人在千钧一发之际做出上帝视角的冷静判断。将连续的三次遭遇(水库冲撞、树林刀刺、枳芨滩伏击)割裂成三段,分别判断每段是否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种机械的“分段式”认定方式,正是《指导意见》所反对的。

有评论者将本案与昆山反杀案对比:于海明在对方转身回车时从背后砍杀,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作为全国典型推广;邢志强在被刺伤、被抢走摩托、再次遭遇驾车冲撞时格挡击发,却被认定为故意伤害。同样是针对“不法”的反击,结果却天差地别。两个案件的区别在哪里?如果昆山案的正当性在于“法不应向不法让步”,那么本案难道不正是“法”向“不法”让步了吗?

七、未竟的追问

2025年9月1日,邢志强走出了看守所。一个月后,他携家人赴京向辩护律师赠送锦旗。但锦旗背后,是他已经启动的申诉程序——三十年前那粒子弹留下的问号,远未拉直。

四年的刑期,在司法实践中常被称为“实报实销”。这个说法听起来轻松,背后却是一个人在铁窗里度过的四年光阴,是一个家庭在漫长等待中的煎熬,更是一个法律人在清白与妥协之间的艰难抉择。邢志强没有妥协。出狱即申诉,用行动表明态度:四年不是正义,无罪才是。

这个案件留下了太多无法回答的追问。

为什么消失的卷宗永远无法解释?刑事卷宗属于永久保存,凭什么在追诉启动前夕“离奇丢失”?丢失的恰恰是当年认定正当防卫的核心材料,包括邢志强和王某的第一时间笔录。如果那些笔录还在,案件的事实基础可能完全不同。证据缺失的后果,为什么由被告人承担?如果卷宗是被刻意销毁或藏匿的,那又该追究谁的责任?

最高检的核准追诉是如何被“骗”到的?申报材料中故意隐瞒了1995年正当防卫认定文件,夸大了“社会影响”,将轻罪包装成重罪。如果以真实情况汇报,最高检会核准吗?地方办案机关报请核准的材料中,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情形”?如果核准追诉本身建立在虚假材料之上,那么由此引发的一切刑事诉讼程序,是否还有合法的根基?

正当防卫的认定为什么这么难?一个已经被公安局认定、抄送检法、二十多年未被撤销的正当防卫,在有罪推定的新证据标准下被推翻。电影《第二十条》里讲的道理,到了现实中最需要它的人身上,反而成了奢侈品。

证据不足的代价由谁承担?零物证、唯一证人当庭翻供、被告人零口供——这样的案件,到底该判无罪还是“实报实销”?“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本案中是否真正得到了贯彻?办案机关以一份原本就不可靠的言词证据为核心,构建了一个关于“背后开枪”的叙事,而这个叙事本身经不起推敲——没有弹道测试,没有现场目击,连唯一的目击证人都翻供了。

还有那群被波及的普通民警。邢志强的同事和部下,很多人心寒了。据说辞职的有十三位之多。一位民警说,若这样的勤勉、勇气与担当的民警过了近三十年还要被追诉,那以后遇到歹徒都躺平么?谁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不仅是法律的拷问,也是整个社会的拷问。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喜春在《人民法院报》撰文说:“司法良心可以弥补法律机械性的不足,体现法律感知社会的温度,实现法律深层次的价值理念。它还可以引导司法者在面对法律与道德困境时做出符合法律根本价值和社会主流价值的决定。”这番话放在邢志强案上,格外沉痛。

邢志强案如同一面镜子,照见了正当防卫认定在实践中的艰难,也照见了追诉时效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可能面临的异化风险。正如辩护律师所言,不应让勇敢的人民警察“流血又流泪”。

2025年9月1日,看守所的大门打开了,邢志强走了出来。但关于正义的那扇门,或许还远未真正打开。而在这扇门真正打开之前,这个案件将永远以一个巨大的问号,悬在中国刑事司法的星空之下。

我认为,邢志强案远未结束。只要他还没有获得无罪,那我们的努力就尚未终了。在内蒙古拿不到公平公正的结果,我就找两高。这不仅是为他要有一个说法,对于法治而言,亦如是。

2026年7月1日晚,于四子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