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时分,两名男子偷偷溜到江苏省连云港市,先后两次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获利4万元……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两名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訾某,1989年5月出生,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5年3月24日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2017年5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1989年9月出生。
2025年年初,被告人訾某、张某驾车到云南省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抵达连云港市。2025年2月17日和2月23日凌晨,訾某和张某在连云港市境内,以4万元的价格向陈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
2025年2月23日,訾某、张某被警方抓获归案,民警在訾某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4小包、净重73.37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4个样本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9.5%、21.9%、15.5%、16.6%;在张某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4包、净重326.76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4个样本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8.4%、84.7%、85.2%、80.7%。
法院宣判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訾某、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訾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据此,对被告人訾某、张某均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訾某、张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起相互结伙、跨地区大宗贩卖毒品犯罪案件,涉案甲基苯丙胺共计400余克,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后果严重。
根据各被告人的涉毒数量、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具体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訾某、张某无期徒刑,彰显出法律对毒品犯罪从严打击的坚定立场。
【来源:苍梧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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