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树春认为,一纸免责条款难甩安全责任!商铺租客触电身亡,出租方赔付家属50万!
温州一熟食店租客王某,承租瓯某公司商铺经营,租赁合同写明租赁期间所有安全事故由租客自行承担。经营期间店铺线路老旧、线径不足,叠加220伏与380伏混用,漏电跳闸问题频发,王某多次向房东反馈隐患,事发当日初次触电后仅做临时线路处理,根源隐患未消除,王某后续操作设备时再次触电身亡。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庭审中出租企业以合同免责条款抗辩,主张无需赔偿。法院明确房屋安全保障义务属于法定强制义务,不能通过合同约定免除,出租方明知线路存在重大风险却拒不检修整改,放任危险持续,对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错。经法庭调解,出租方一次性赔付死者家属50万元。
葛树春认为,本案戳破大量房东的认知误区,为商铺、住宅租赁安全责任划分提供清晰司法示范,夏季用电高峰来临,也为出租双方敲响安全警钟。
葛树春对此深度解读!他指出,很多房东习惯在租赁合同添加安全自负类免责条款,误以为可以完全转嫁风险,实则《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合同中免除自身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直接无效,法定义务不能由双方私下约定排除。出租人负有保障租赁物设施安全、定期巡检维修的基础义务,商铺作为经营性场所,出租方安全监管责任更重,线路、配电等硬件隐患属于房屋固有问题,责任主体为房东。
葛树春分析,本案中租客多次反馈漏电、跳闸,已充分告知出租方危险,房东未采取断电、全面检修等有效措施,属于典型重大过失,事故因果链条完整,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租客存在少量不当使用行为,也不能抵消房东疏于管理的核心过错。
葛树春提醒两类人群:房东切勿依赖免责条款规避责任,高温季节需主动检修电路、消防设施,收到隐患反馈第一时间处置;租客遇到房屋设施故障,留存沟通记录、维修凭证,若出租方拒不整改,可依法维权,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有权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应赔偿。租赁关系权责对等,保障人身安全永远是不可豁免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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