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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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有时候会出现被执行人在涉案房屋登记居住权,以此大幅压低房产评估价、阻碍买受人收房,让法拍房无人竞拍的情形。

那么,被执行人对执行房屋设定居住权的,怎样才能强制涤除?

一、先分清:两类居住权,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1. 合法刚需居住权(不可涤除):债务、抵押权设立前登记;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无劳动能力近亲属等刚需主体设立;期限合理、无偿设立,无规避执行意图。该类居住权受物权保护,拍卖后继续存续,买受人无权清退居住权人。

2. 恶意妨害型居住权(可强制涤除):债务形成、房屋查封、抵押登记后新设;为无关第三人、成年子女恶意长期设立;无居住刚需、刻意压低房价、阻碍收房。该类居住权可直接触发涤除规则,是被执行人最常用的逃债手段。

二、法定涤除两大核心依据(法院直接适用)

第一,顺位优先规则。物权遵循“先来后到”,抵押权设立在先、居住权登记在后的,居住权不能限制抵押权实现。只要居住权影响抵押债权足额受偿,法院必须涤除后拍卖。

第二,妨害执行规则。依据民事执行拍卖规定,用益物权存续影响财产处置、优先受偿实现的,法院应当除去权利后拍卖。居住权属于法定用益物权,恶意设立阻碍执行的,直接适用本条强制涤除。

三、债权人强制涤除的标准化实操流程

第一步:调取登记档案固定顺位证据。向不动产中心调取居住权设立时间、主体、期限、登记原因,重点比对其与债务、抵押、查封的先后顺序,锁定后置设立的核心证据。

第二步:申请司法评估损害程度。书面申请法院委托评估,确认居住权是否导致房产贬值、流拍风险、阻碍抵押权变现,形成“妨害受偿”的专业评估依据。

第三步:书面申请执行裁定涤除。向执行局提交《涤除居住权申请书》,结合顺位、评估报告、当事人关系,主张居住权恶意妨害执行,请求裁定涤除后上拍。

第四步:凭裁定办理注销登记。法院作出涤除裁定后,送达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注销居住权登记,无需被执行人、居住权人配合,房屋恢复干净产权状态拍卖。

四、不能直接涤除的例外情形

仅两种情况法院不予涤除:居住权设立于抵押、债务之前,且为家庭成员刚需居住;房屋无在先抵押权,居住权不影响普通债权整体清偿。此时只能带居住权拍卖,债权人需接受折价处置结果。

周军律师提醒,用好涤除程序,是破解居住权逃债、盘活法拍财产的关键。查封房产时,同步检索居住权备案信息;发现后置新设居住权,第一时间书面异议并申请涤除,避免低价流拍。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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