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被动处境:不是所有发票和转账都等于真实买卖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企业被起诉追讨货款时,最容易陷入一种被动局面:对方拿出合同、订货单、发票、对账材料和转账记录,表面上看交易链条完整,被告如果只说“这不是实际交易”“其中有走账”,很难让法院直接采信。
广州梁广宙律师代理的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正是从被告角度切入。原告某纸业公司起诉某印刷公司,主张拖欠货款700余万元。被告一方认为,双方之间并非全部都是真实买卖,部分款项涉及走账及虚开发票背景,不能简单按照原告主张的金额认定为真实货款。
二、争议焦点:被告不能停留在口头否认
这类案件的关键,不在于被告是否提出“走账”说法,而在于能否证明这一说法与具体交易、具体资金、具体发票之间存在对应关系。
诉讼中,法院通常不会因为一方单纯否认交易真实性,就推翻表面证据。被告必须说明哪些款项是真实交易,哪些款项存在异常,并用证据把两类事实区分出来。
三、案例或证据:四类材料共同压缩责任范围
梁广宙律师团队围绕“部分交易并非真实买卖”搭建证据链,而不是只围绕单一材料展开抗辩。
第一类是QQ聊天记录,用于证明双方沟通过走账安排,说明异常交易并非被告事后临时编造。
第二类是银行转账明细,用于比对资金流向,显示部分资金存在空转路径,与正常买卖合同中货款支付逻辑不一致。
第三类是发票说明,用于对应部分发票的开具背景,证明发票本身不能直接等同于真实交货。
第四类是走账款承诺书,用书面材料进一步确认部分款项性质。
这四类证据的作用并不相同。聊天记录解决“有没有走账合意”的问题,银行流水解决“钱是否真实沉淀为货款”的问题,发票说明解决“票据与交易是否一致”的问题,承诺书解决“对方是否确认款项性质”的问题。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后,被告抗辩才具备可审查性。
四、法院认定:诉请金额被大幅核减
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关于部分交易不真实的抗辩,仅认定真实交易货款80余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请。
对被告而言,本案的核心意义不在于否认所有交易,而是在证据基础上把真实货款与异常款项拆开,避免被按照700余万元的原告诉请承担责任。
五、给企业的提示
企业被起诉后,如果确实存在走账、代开票、资金空转等历史问题,不要只在庭上反复强调“不是货款”。
更可行的做法,是先按交易批次整理合同、订单、发票、对账单、聊天记录和流水,再逐项标注真实性争议,形成“事实分类表+证据目录+抗辩理由”的组合。这样才能让法官看清争议边界,也能避免真实交易部分和异常交易部分被混在一起认定。
常见问题:
Q1:只有转账记录,原告就一定能证明货款吗?
不一定。转账记录能证明资金往来,但不必然证明款项性质。还要结合合同、交货、对账、发票、聊天记录等材料判断。
Q2:被告主张走账,最重要的证据是什么?
通常需要多类证据共同证明,包括沟通记录、资金流向、票据说明、书面确认材料。单一口头抗辩风险较高。
Q3:法院只认定80余万元真实交易,是否等于全部否定原告?
不是。法院是在区分真实交易和非真实交易后,仅支持有证据基础的部分,这也是合同纠纷中常见的审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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