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对检方提起公诉的成都高新区芳草街派出所副所长徐咏斌徇私枉法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宣告无罪,抗诉期限最后一天,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笔者查阅相关信息,梳理案情脉络:2020年7月,成都"汉韵足御"足浴店因涉嫌组织卖淫被警方查处,芳草街派出所负责案件调查侦查,徐咏斌担任副所长兼办案队队长。

过程中,一名叫蔡某军的男子到派出所打听情况。由于他并非在足浴店现场被控制的人员,笔录显示与案件关系不大,在徐咏斌同意下,当天被释放。后来案件审讯中,足浴店法定代表人苟某某多次提及“军哥”,坚称蔡某军是幕后老板,自己只是协助。

2021年5月,苟某某因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23年,最高检察院巡回检察关注到幕后老板未被追诉。同年11月,成都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对蔡某军立案侦查,参与此案多名民警被立案调查,徐咏斌被指控涉嫌徇私枉法罪。

2024年3月,徐咏斌被提起公诉。2025年9月15日,徐咏斌案审理。庭审进行18天。徐咏斌被公诉两年四个月后,法院宣告无罪,检方抗诉后,二审程序会持续多久,成为悬念。一审法院判决徐咏斌无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理由:

首先,徐咏斌并非具体办案人,只负责督促、协调案件办理。再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咏斌故意隐瞒涉案人员到案情况,证据证明他没有销毁笔录,而将笔录发至工作群,要求组织辨认;后续徐咏斌作出工作安排;尽管徐咏斌存在履职不当情形,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工作中存在“未采取有效侦查措施,包庇、放纵相关涉案人员”的枉法行为。

最后,关于罪犯未被追诉和徐咏斌有无因果关系的问题,判决书认定,徐咏斌虽有履职不当行为,但并未实质阻断对涉案人员侦查,行为与相关涉案人员未被及时追诉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徐咏斌在其职责范围内安排了讯问、辨认、调证等工作,在案证据无法体现其具有包庇、放纵犯罪的主观故意。

检方抗诉书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徐咏斌犯徇私枉法罪,可见,检察院和法院对证据事实认知存在明显分歧。法院基于徇私枉法犯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主体,主观故意,客观行为诸多方面论证无罪。徇私枉法罪属故意犯罪,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有罪或无罪,故意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追究刑事责任。

从判决书论述案件证据事实分析,徐咏斌不存在“徇私”的故意和行为,想必,归案的蔡某军并未供述或提供对徐咏斌不利的证据材料。至于存在工作失误或失责,并非徇私枉法罪特征,导致犯罪人未被及时追诉的危害后果,倒符合玩忽职守违法犯罪主观形态,这样说,笔者并非认为徐咏斌涉嫌玩忽职守罪。

证据不足判无罪或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有罪,涉及对案件证据材料审查判断与认定,笔者不接触案卷材料,无条件作出实质评述,二审程序中,若无新的证据事实,逆转判决可能性并不高。

本案有个值得关注的事实,2024年3月提起公诉,一年半后的2025年9月开庭审理,时间这么久,期间发生了什么?可以想见,开庭审理前,法院对徐咏斌是否犯罪与起诉书分歧已存在,且无法调和。庭审持续18天,说明法院对案件非常慎重,力争将审理程序做到滴水不漏、无懈可击。

相信,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权利得到很好保障,期间,检法两家,包括相关方面必然协调多次,在检方坚持己见,拒绝撤诉情况下,法院在庭审结束十个月后,慎之又慎,作出无罪判决。徐咏斌是否被逮捕羁押,未见新闻报道,假如被批捕,后续若无罪判决确定,徐咏斌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有一种说法,检方在期限最后一天提出抗诉,因为面子问题。依照刑事案件侦查管辖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由检察院立案管辖,徐咏斌无罪判决损害检察办案形象,抗诉系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穷尽一切法律途径”追诉犯罪。或许吧,依照笔者司法理念,法院依法裁判,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本为法定权限,理应尊重,公众期盼,当事人上诉或检方抗诉,二审法院理应一视同仁,秉承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公正裁判。对徐咏斌抗诉案进展情况,笔者将会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