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刑辩故事系列
---在法律的刻度上洞悉人生
作者:涂国虎律师
“人生的每个瞬间都值得你全力经营,用心体味。”,貌似漫长的人生其实就是由无数个过往所组成,回首过往,总有一些瞬间令人刻骨铭心,叫人感怀不已,之所以坚持将我的刑辩故事持续分享给大家,其实也是帮助自己回忆的过程,身处在国家大变革的时代,我也有幸见证了国家法治进步的点点滴滴,虽然自己全力付出过,但仍有着不少的遗憾,可遗憾也未尝不是另一种收获。“生在世间,人人都被社会赋予了角色,人人被绑缚着无尽的枷锁。”,请大家暂且先忘记这些枷锁,跟随我的思绪,穿越回那个时间的原点,一同见证案件主人公们的悲喜人生!
刑 辩故事之二十四:
虚拟币法律属性之辩——一件
全案判缓的虚拟币盗窃案
一、初识案件
2024年初秋,当我第一次走进赣东北某市看守所时,韩某已经在铁窗后度过了整整一周。这个三十出头的年轻人面容憔悴,眼神里交织着恐惧与茫然——他是成都某科技公司的IT项目负责人,一个典型的“技术男”,从没想过自己会以“盗窃罪”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坐在这里。
案卷材料显示:成都某科技公司老板胡某指示韩某等人设计开发了一款虚假的“TP钱包”App。这款软件表面上是正常的数字资产管理工具,实则暗藏“夺签账户、归拢资金”的功能——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授权后,钱包内的虚拟货币便被悄然转移至胡某控制的地址。经初步统计,涉案金额超千万元。一名位于赣东北某市的市民在网上发现该虚假钱包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警方以盗窃罪立案侦查,将韩某及参与项目的刘某等四人刑事拘留,老板胡某在逃。
一旦盗窃罪成立,超千万元的金额意味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韩某是家中独子,父母年迈,还有一个尚且年幼的孩子。会见时他反复说:“我只是按照胡总的要求写代码,我不知道他在做违法的事……”声音沙哑,几近哽咽。
作为辩护律师,我清楚,这起案件的关键不在于韩某“知不知道”——那是事实层面的问题——而在于法律如何评价这类行为。而这,恰恰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的领域之一。
二、定性之争:盗窃罪还是数据犯罪?
阅卷之后,我迅速确定了辩护的核心方向:罪名定性。
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者量刑天差地别——前者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后者最高仅七年有期徒刑。而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正是两罪分野的关键。
我查阅了大量资料。虚拟货币产生并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刑法属性。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对服务器的管理权限,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电子数据,进而转移虚拟货币——这一行为链条的本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非法获取,而非对传统意义上“财物”的侵犯。
更重要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13年和2021年分别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既然虚拟货币不被认可为法定货币,其财产属性便存在根本性的法律障碍。故虚拟货币不是刑法意义上“财物“而是一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与金钱等有形财产或电力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如果将其解释为盗窃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则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其次,如果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缺乏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计算方式,数额难以确定。最后,不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符合国际司法惯例,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也指出虚拟财产(如游戏币、虚拟货币)应作为电子数据保护,盗窃行为应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传统财产犯罪。
当然,我也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的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兼具数据属性与财产属性,窃取行为同时构成两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在我看来,将本案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符合罪刑均衡原则——既准确评价了行为的技术本质,又避免了量刑畸重。
三、管辖异议:报案人不是被害人
定性的同时,我还发现了一个程序上的突破口——管辖权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问题在于:本案的报案人只是“在网上发现了虚假钱包”并举报,他本人从未登录该虚假软件,更没有遭受任何虚拟货币被盗——他不是本案的被害人。既然不存在被害人被侵害的事实,报案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法就不具备管辖权。
这一点至关重要。一旦管辖权被否定,整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都将受到根本性质疑。
四、从犯情节:技术执行者的次要作用
在实体辩护之外,我还重点论证了韩某的从犯地位。
证据清楚地表明:韩某只是按照老板胡某的授意,配合提供软件开发的技术支持。整个犯罪的策划者、组织者、受益者都是胡某——虚假钱包的创意来自胡某,盗取虚拟货币的指令来自胡某,赃款的最终去向也由胡某掌控。韩某等人不过是技术层面的执行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换句话说,韩某是工具,而非操盘手。
五、辩护意见与最终结果
我将上述三点——定性错误、管辖不当、从犯情节——整理成正式的辩护意见,提交检察机关。在意见中我强调:
第一,本案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非盗窃罪提起公诉,虚拟货币的电子数据属性决定了这一罪名的适用更为准确;
第二,赣东北某市公安机关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报案人并非被害人,其所在地不能作为管辖连接点;
第三,即便认定构成犯罪,韩某也仅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令人欣慰的是,检察机关充分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最终,检察院以韩某等人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起公诉,并依法认定韩某等人为从犯。后人民法院经审理,对涉案韩某等四人全部依法适用了缓刑。
法院宣判那天,韩某等人依次走出法庭 , 脸色长期以来堆积的阴霾终于消散 , 他们纷纷向我们表示感谢 , 我也如释重负 , 看着他们慢慢离去的身影 , 我知道他们以后会更加珍惜这来之不易的自由 , 也相信他们在以后的人生中会更加恪守法律的底线。那个场景,让我再一次感受到刑事辩护的意义——它不仅关乎法律条文的选择,更关乎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命运。
六、感怀
这起案件虽然画上了句号,但它所折射的法律问题远未终结。虚拟货币的刑法属性、窃取行为的罪名定性、网络犯罪的管辖权确定——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充满争议。有的法院以盗窃罪定罪,有的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幸运的是,在这起案件中,我们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个相对公正的结果。该案也因在虚拟货币刑法评价方面的参考意义,获评2025年度江西省刑事协会刑诉委“优秀案例奖” 。
作为辩护律师,我始终相信:法律的生命不在于严苛,而在于精准。每一份辩护意见的背后,都是对正义的执着追寻。
作者简介
涂国虎
高级合伙人
Tel:13970883319
涂国虎律师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江西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委员会专家,江西省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江西省首批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家,江西省药品领域涉嫌犯罪案件认定专家,江西省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江西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东华理工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律师学院兼职教授,民盟江西省委盟员,南昌市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
部分经典案例:原南昌民用建筑设计所所长杨某贪污案(该案最终由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原抚州市商务局局长章某涉嫌受贿案(二审依法改判)、原新余市副市长廖某涉嫌受贿案、原江西铜业上海国际公司董事长苏某涉嫌受贿案、全国优秀公安刑警胡某某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罪一案,江西扫黑除恶第一案宜春刘某等涉黑案(二审依法改判)、南昌县曹某涉黑案(检察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等。
业务专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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