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原告边某(女)、被告(男)于2017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某焱,现在唐山市路南区金苹果幼儿园上大班。
原告称其2021年3月至今工作于唐山某某店,月薪6000元左右,被告称其自2024年7月至今工作于国轩电池,月薪6000元左右。
2016年6月7日,原告边某与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贷款,首付138348元,贷款460000元。2016年3月18日,被告母亲崔某荣向被告账户转账250000元,2016年3月22日,被告向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账5000元,被告称为中介费,同日,向唐山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汇入138348元,被告称为房产的首付款,原告称首付款是以结婚为前提支付的彩礼款。2016年8月3日,被告向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转账10928元,被告称为缴纳的房产专项维修基金及契税。
2016年8月2日起,被告张某琦陆续向原告用于公积金还款的账户内汇款,金额不等。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用以证明上述情况,同时欲证明被告直接使用其母亲给付的资金支付了装修及购买家具费用58873.48元,转给原告用于装修23900元,向其母亲借款12000元、20000元,装修工费26000元也是被告母亲垫付。
2017年原、被告婚前被告母亲向原告转账彩礼60000元,××××年××月××日因生子被告母亲向原告转账10000元,2024年5月9日因买车被告母亲向被告转账90000元。原告对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产系原告婚前购买,后续贷款确实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对该部分可以返还一部分,对被告主张的借款不认可,系被告为结婚自出的彩礼不存在返还的情形。因生子转账的10000元系作为孩子奶奶的支出,彩礼及购车款均是对原、被告夫妻双方的赠与。原告称房产的现价值同购买时的价值598348元,被告不予认可,双方均明确表示不申请评估。原、被告婚后购买了车牌号为冀BDH××**号别克车及车牌号为冀B5××**号大众车,原告主张车辆一人一辆,不申请评估,被告主张车辆均归被告所有,亦不申请评估。
被告张某琦提交了《婚内协议》及相关视频资料,内容为:“本人边某,身份证号1302821*********。因婚内出轨于唐山某育同事苏某,自然写下本协议。一旦和丈夫张某琦离婚,便将本人名下房屋、车子过户给张某琦。房屋位于路北区凤凰湖畔5-1-2202,车两台分别为:别克微蓝车牌冀BDK××**,大众迈腾冀B5××**。另有存款贰拾万元正,须转账给张某琦。提出离婚权力归张某琦所有,本人愿承担出轨的后果。”
原告边某对协议及视频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称是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且出轨的事实也不存在,苏某也不是原告单位的同事。
原告边某(女方)起诉
原告边某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 判令婚生子张某焱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 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18万元);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一单位同事关系,于2015年相识,相识不久后,在2017年5月5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焱。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被告对家庭以及儿子疏于照顾,婚后双方亦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并逐渐产生各种分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婚前购买了位于路北区××道××路××路××的房屋一套,现双方共同居住。在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共同购买了两辆车,车牌号为冀B5××**、冀BDK××**,现登记在原告名下,两辆车的现价值约15万元,冀B5××**号车辆有贷款12余万元未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琦(男方)辩称
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应当就双方的婚生子张某焱的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及夫妻财产一并予以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婚生子张某由被告抚养对婚生子张某焱的成长更为有利,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子张某焱十八周岁止,期间原告每月可探望婚生子两次,具体时间由双方进行协商。原、被告虽然于2017年5月5日才登记结婚,但实际双方于2026年就已经确定结婚的目的,并于2016年由被告的母亲出资购买了婚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勤勤恳恳,努力工作,照顾家庭,为家庭生活任劳任怨,每月的工资收入除偿还房贷外其余均交付给原告保管。但在此情况下,原告背弃夫妻誓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24年12月26日亲笔写下婚内财产协议,明确承认了其婚内出轨其同事苏越的事实,而在此之后不久原告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明显原告是想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后与他人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双方的经济情况都足以抚养孩子长大成人,但孩子的成长更注重心灵、品行、教育方面的照顾,如果婚生子张某焱跟随原告共同生活,将导致其刚刚离开亲生父亲的身边就要强行融入一个陌生的家庭,这对孩子的伤害是巨大的,孩子目前已经六岁,不是什么都不懂的年纪,强行改变其生活环境,不管是生活还是学习都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可逆的影响,被告与原告作为家长,不应该仅考虑自己而忽略孩子的感受,离婚是被告与原告双方的事情,但离婚带来不良影响不应当让孩子来承受。因此,被告认为,作为孩子的生父,被告及孩子的奶奶都愿意让孩子留在自己身份,以无私的爱来弥补对孩子的亏欠。此外,被告愿意原告能够经常探望孩子,被告也会积极配合,因为被告深知孩子是无辜的,关于抚养费,原告有稳定的工作收入,其工资平均收入每月不低于6000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按照每月1500元支付抚养费符合实际情况。综上,望法院依法就孩子抚养权作出相应判决。
二、唐山市路北区龙禧里碧湖园5楼1门2202号房产虽登记在原告名下,但该房产实际系双方确定结婚目的后,为使用原告的公积金贷款,由被告的母亲出资购买,其该房屋的装修费、家具家电均由被告出资购买,因此,如果原告主张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购买,那么其应当向原告返还全部出资款项,否则,该房屋应归被告所有。被告与原告确定结婚目的后,被告的母亲向被告转账25万元用于购买该房产,2016年3月22日被告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5000元,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138348元用于购买该房产,于2016年8月3日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及房屋契税,购买该房产后,被告直接使用母亲给付的资金支付了装修及购买家具的费用58873.48元,转给原告用于装修23900元,期间因装修费用不足还于2016年12月2日、12月13日向被告母亲借款12000元、20000元,装修工费26000元由被告母亲垫付。以上仅是有交易记录的部分,还有一部分没有交易记录的也都是被告出资。原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冀BDK××**号牌别克牌小型轿车,实际系2024年5月9日被告的母亲向原告转账90000元购买,该车已于2025年4月28日过户至被告名下,该车一直由被告使用。登记在原告名下的冀B5××**号牌大众牌小型轿车系双方共同购买,该车一直由原告使用。除上述固定资产外,被告与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每月的工资收入全部交由原告保管,双方有大量夫妻共同存款保存于原告名下。
2024年12月26日,因原告婚内出轨,经双方商定,双方签署婚内财产协议,协议约定一旦被告与原告离婚,路北区龙禧里碧湖园5楼1门2202号房产、冀BDK××**号、冀B5××**号车辆及夫妻共同存款20万元均归被告所有,被告认为内财产协议约定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婚姻关系破裂本就是原告的过错,原告应当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履行财产分配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述财产归被告所有。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认为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原告边某起诉离婚,被告张某琦同意离婚,可见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为不改变婚生子张某焱的生活环境,婚生子张某焱以随原告边某共同生活为宜,鉴于当地的物价水平、孩子的开支情况以及被告的工作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张某琦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被告提交的《婚内协议》系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故本院对被告要求依据《婚内协议》财产均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就涉及的房产及车辆的现价值均未达成一致,且均不申请评估,故对此本案不予处理。关于夫妻共同存款,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离婚时的存款金额以及一方存在婚内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故对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如离婚后发现有未予分割的存款,可另行主张。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边某与被告张某琦离婚;
二、婚生子张某焱随原告边某生活,被告张某琦自××××年××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婚生子张某焱抚养费1500元,支付至婚生子张某焱年满十八周岁止。
中国裁判文书网:边某与张某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5)冀0203民初4580号
附:(2024)冀053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摘录)
广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原文】:
原告闫某楠(女)生育二胎后曾在被告家同被告赵某士(男)父母生活,后原告发现被告出轨,双方将男孩交被告父母抚养,将女孩交原告父母抚养,原告回北京同被告一起生活。因原告出轨对象曾骚扰原、被告生活,2021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婚内财产约定保证书,被告保证:一、对原告好,不出现第三者,喝酒不惹事,工资留2000元,剩余交原告和孩子,不参与赌博、酗酒;二、如违反同意离婚,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原告,孩子归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并承担孩子结婚花费,如不执行,自愿给原告补偿金10万元。共同生活期间,2023年1月25日,被告在原告提供保证书上签名,保证要哄原告开心、承担家务、工资剩2000元交原告,节日送原告礼物,任何事物协商处理,接送原告上下班,如违反净身出户,每孩子每月支付2500元抚养费,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广宗县人民法院认为【原文】:
忠实义务是维系健康婚姻关系的基石,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这不仅仅是道德上约束,更是法定义务。对婚姻的不忠,不仅会打破家庭的和谐,伤及无辜的子女,还会败坏社会风气。被告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被告不忠行为过错明显,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明显过高,结合现在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本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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