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与同一项目的其他合同可以合并审理,但合并审理不得突破不动产专属管辖,仍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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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周期长、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价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责任、转包分包等环节纠纷频发,裁判尺度亦不乏分歧。本系列立足最高院及各地高院典型判例,聚焦实务高频争议,梳理裁判逻辑,提炼合规要点,以期为业界同仁、建工企业提供办案参考与风险防范之思路。欢迎关注、转发。
裁判要旨
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案件简介
1. 2018年7月30日,双方就同一展厅项目签订施工合同以及软件影片制作、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2. 2018年11月7日,双方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现场移交,并以书面文件确认。
3. 2021年6月15日,原受理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工程所在地法院。
4. 2022年5月7日,最高法院指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两份关联合同引发的争议。
争议焦点
施工合同与同一工程项目的其他合同存在事实关联时,能否合并审理,以及合并后的案件应由哪一法院管辖?
裁判要点 一、施工合同与同一项目的软件、设备合同存在事实关联的,可以合并审理;但合并审理不得突破不动产专属管辖,即使被告未提异议并提出反诉,案件仍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某文化传播公司依据与某文化创意公司签订的《淄博某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淄博某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提起诉讼,两份合同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其中《淄博某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尽管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且某文化创意公司也提出了反诉,但因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文化创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77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1-2-115-001)
实战指南
一、先确定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再判断其他合同能否一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同时涉及施工合同与软件影片制作、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法院之所以将两类请求置于同一案件处理,前提在于两份合同针对同一展厅项目、同时履行并具有事实关联。因此,起诉时不能只看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或者某一份合同的管辖约定,而应先识别诉讼请求中是否包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包含,再以工程所在地为基础审查受诉法院及级别管辖。
二、能否一并起诉,取决于各合同是否具有共同的事实基础和审理基础。“同一项目”本身并不足以当然得出合并审理的结论,还应具体说明各合同在订立目的、履行时间、工作内容、验收移交、价款支付及违约事实上的联系。本案中,两份合同围绕同一展厅项目签订并同时履行,竣工验收和现场移交也具有共同背景,分别审理可能造成事实认定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相反,如果其他合同具有独立的交付成果、计价方式和履行争议,审理该合同并不依赖施工合同的事实,则不能仅以项目名称相同主张合并。起诉状应逐项写明诉讼请求及其对应合同,并说明各项请求为何需要在同一案件中审理。
三、被告未提出异议、参加实体审理或者提出反诉,均不能补正专属管辖错误。本案原受诉法院已经开庭,被告也提出反诉,但最高法院仍以违反专属管辖为由确定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说明当事人的程序行为不能改变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原告在立案前应同时核对工程所在地、诉讼标的额所对应的级别管辖以及多项请求能否合并,避免案件审理一段时间后再被移送;被告即使已经答辩或者提出反诉,也不宜据此判断管辖问题已经解决。对于跨区域、合同数量较多或者请求关系复杂的项目,较为稳妥的做法是根据每项请求及其事实基础形成管辖分析,再决定一并起诉还是分别起诉,必要时由专业律师审查。
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实质指向不动产施工内容的,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1: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最高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规则的,相关约定应认定无效。
案例2: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山东高院(2021)鲁民辖终138号]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均为被告某乙公司和原告某甲公司,约定的工程内容存在关联,均涉及菏泽某广场工程项目。原告对同一被告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三份合同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合同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声 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联系我们 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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