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手持欠条起诉,被告却当庭矢口否认,声称签名并非本人所写,这种情况屡见不鲜。面对这一僵局,笔迹鉴定往往成为查明事实的关键。那么,究竟该由谁来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呢?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由原告负责,还是适用“谁质疑谁举证”由被告承担?这一问题曾长期困扰着很多人。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动态确立了以“高度盖然性”和“法官自由心证”为核心的动态分配机制。
过去,部分司法实践曾陷入“谁质疑、谁举证”的误区,错误地认为被告只要否认签名,就必须由被告申请笔迹鉴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法答网上的权威回复,被告提出否认签名的抗辩,仅属于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不发生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合理的否认,其法律效果仅仅是使原告进一步补强证据和证明力,而不会自动将鉴定义务转移给被告。
这一规则的背后,是法官对证据“高度盖然性”标准的严格审查。当被告否认签名时,法官会首先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原告提交的欠条进行初步审查(例如法官目测笔迹)。如果原告仅凭一张孤立的欠条起诉,且被告的否认具有合理理由,法官难以形成内心确信,此时原告作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未能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法院可直接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希望继续推进诉讼,就必须由原告主动申请笔迹鉴定并预交费用。
虽然单纯的否认不产生举证责任转移,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可以毫无成本地“耍赖”。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指导意见》及最高法相关精神,举证责任的转移取决于原告证据的可信度。
如果原告不仅提交了欠条,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且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使得欠条的真实性具备了相当的可信度,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此时,法官的内心确信已经初步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依然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却又拿不出任何反驳证据来证明欠条存在疑点,那么举证责任便正式转移到了被告一方。被告必须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如果被告拒绝申请、拒不提供比对样本或拒绝缴纳鉴定费,法院将直接认定原告主张的签名真实有效,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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