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新疆一对亲兄弟因12万元债务纠纷反目,弟弟梁某乙驾车撞向哥哥梁某甲,致梁某甲重伤二级,医疗花费6万余元。案发约三个月后,哥哥出具谅解书,望法院从轻处理。

案发6个月后,梁某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库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弟弟赔偿哥哥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8万余元。一审法院以“非债务纠纷”为由判决梁某乙妻子卢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生效近8年后,兄弟二人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此时弟弟弟媳已离婚多年,夫妻共同财产全归卢某,哥哥担心赔偿无法保障,要求弟媳卢某承担连带责任。弟弟则认为哥哥不还钱是诱因,一审未审查梁某甲过错,导致自己在承受10年刑期外还需承担全部赔偿,利益显著失衡。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12万余元经济纠纷另案起诉,弟弟弟媳胜诉同年离婚

案发一年多后,梁某乙及妻子卢某向法院起诉梁某甲、于某归还借款,法院判决梁某甲、于某向卢某、梁某乙归还借款1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7200元,合计127200元。

同年,梁某乙的妻子卢某起诉离婚,子女、车子、夫妻共同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共同债权等都归卢某。

弟弟弟媳离婚后不久,梁某甲被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后续还需治疗费用。次年,梁某甲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成功冻结卢某账户存款13万余元。

一审判决生效近8年后,梁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卢某与梁某乙对梁某甲的各项损失186424.34元承担连带责任,称梁某乙与卢某为规避侵权之债,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划归至卢某处,属恶意相互串通,应当认定属恶意转移财产,将导致梁某甲的诉请无法得到保障。

弟弟:哥哥致自己身中三刀,侄媳妇曾称“医药费各自负责”

梁某乙不服一审判决请求改判,理由如下:

一、梁某甲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梁某乙称,一审以2021年4月16日诉前财产保全认定时效中断错误:且本案中保全对象仅为案外人卢某,未列梁某乙,该行为与本案向梁某甲主张权利系独立法律关系,不能中断本案时效。

二、梁某甲儿媳郭某曾在一审时出具便条,上载明“医药费各自负责,互不再提,不再提附带民事诉讼”,应视为家庭解决纷争的共同意思表示。且该便条是在法庭上经法官、检察官的主持调解之下出具,一审仅以“无梁某甲本人签字”否定其证明价值,未综合认定。

三、梁某甲作为债务人未及时归还债务是诱因;案发当日梁某乙身中三刀、重伤住院,系梁某甲行为所致。一审未审查梁某甲过错,导致梁某乙在承受十年刑期外还需承担全部赔偿,利益显著失衡。

二审法院:谅解书不代表放弃民事赔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关于是否过追溯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提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2018年4月17日,梁某甲于2021年4月16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虽保全当时仅冻结卢某账户,但该保全行为源于本次侵权纠纷引发的诉讼,可以证实梁某甲自损害发生后持续主张该项诉讼权利,故该案依法产生诉讼时中断的效力。

梁某甲辩称,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启动诉讼程序。二审法院认定,梁某甲曾在财产保全后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加之梁某乙服刑的原因,一审法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关于梁某甲儿媳出具的便条,二审法院经审查,涉案便条由郭某单方书写,并无梁某甲本人签字确认,梁某甲事后亦不认可该约定,且郭某并非本案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在没有梁某甲明确授权且认可的情况下,郭某无权处分梁某甲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梁某甲在刑事案件中出具的谅解书中仅表示不追究梁某乙刑事责任,并未作出放弃民事赔偿的意思表示。因此,梁某乙主张双方已达成民事和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前弟媳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仅以卢某不是直接侵权人为由完全免除其责任,未审查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处理结果不当,故本院认为卢某应当在其与梁某乙离婚时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案涉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另查明,对于兄弟二人此前的债务纠纷,卢某、梁某乙以梁某甲、于某为被告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库车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2923民初32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卢某向库车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款通过执行程序打到卢某个人账户,现该执行款项由卢某实际占有,该民间借贷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关于赔偿金额,二审法院认定,伤残赔偿金不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内,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条款支持残疾赔偿金69328元,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故对一审法院向梁某甲的各项损失当中对该笔款项予以扣除。

二审最终判决:梁某乙向梁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11万余元;卢某对上述款项在其与梁某乙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来 源:大河报 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