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征收农民老百姓的承包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但必须要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之后才能推进征收工作。介于这一条征收原则,因此在征地过程中,一旦极个别的被征地农民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而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有的征收方就为了不耽误征收进程,从而将不合理的补偿直接打入被征地农民账户中。那么,征收方直接将各项征收补偿款,打入被征地农民账户的行为是否合法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在前期的征收工作完成之后,征收方需要与被征地农民就补偿事宜签订一式两份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原则上是基于公平、合理,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换句话来说就是,需要在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内容没有异议,对补偿标准也算满意的情况下签订。
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后,那么征收方则需要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按时支付被征收人具体的补偿款。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则需要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也就是说,一旦遇到被征收人对补偿有异议,且可能对此还会影响征收进度的话,征收方是可以对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
对于被征收人收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却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该文件启动法律程序,或者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交出土地或房屋的,原则上征收方还需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催告,经书面催告后,被征收人仍然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没有交出土地,也没有启动法律程序的,征收方则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交补偿已经足额到位,相关的征收程序已经履行到位,同时也拿到了征地批复文件等的证明文件,在获得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书之后,那么还需要对被征收人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该决定书中需要载明具体的救济方式和救济期限。收到强制执行决定后,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该文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倘若被征收人没有针对强制执行决定提起诉讼,那么征收方才可以推进征收工作。
因此,站在法律层面来说,征收方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将不合理、不公平的补偿打入被征收人的账户后,就想推进征收工作,那么显然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凯诺律师想要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且未经自己允许的情况下,直接将征收补偿打入自己的账户,那么此时被征收人千万不要动用这笔补偿款,一旦动用了,哪怕只取了一百块钱,那都有可能会让征收方一口咬定,被征收人对这笔补偿款没有任何异议,其就会更理直气壮的与被征收人争论。
被征收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先尽快地咨询专业律师,然后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提起行政诉讼了,那么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有可能会得到保障。从司法实践过程中来看,如果征收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违背了被征收人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支持被征收人的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指出:行政机关在未征得被征收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相关补偿安置款直接存入被征收人银行账户中的行为不是成熟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且该行为不意味着被征收人与行政机关就征地补偿事宜与行政机关达成一致意见,也并不阻碍被征收人因对补偿安置行为不服,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寻求救济。
当事人未与行政机关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行政机关虽然在实施了清理行为后将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费打至当事人的银行卡内,但并不代表当事人已经认可行政机关的行为。
凯诺律师此前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也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该案取得了一定的胜利。
李某的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被相关部门划在了征收范围内。不久之后,李某看到了征收方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但对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李某却十分的不认同,其认为补偿标准太低了,无法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水平,因此,李某便拒绝了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求。
然而让其没有想到的是,几天之后,征收方为了能尽快拿到土地,推进征收工作,竟然将不合理的补偿直接打入了自己的账户。李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经过自己复议没结果后,最终委托了凯诺律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最终法院撤销了行政复议决定,且要求相关部门重新作出复议决定。
凯诺律师想要说的是,遇到将补偿款直接打入自己账户的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与征收方硬扛,也不要一味地拖延,这是不利于自己的,可以尽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针对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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