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周口市市民王某某通过“民声”全国报料平台反映,其母亲远某某在去年被一辆城管执勤车撞伤,法院判决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相关街道办共同赔偿48万余元,但判决生效已有两个月,赔偿款一直没有到位。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其在履行两个单位的双重职务过程中发生撞人,法院判决两个涉事单位共同赔偿48万余元,这没有问题。但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伤者,然而两个月过去,赔偿款仍未到位是个大问题。
从伤者角度来说,由于其伤势较重,目前仍在接受治疗,日常生活无法自理,后续医疗费用仍在产生。这意味着伤者既要承受病痛,又要面临经济压力。赔偿款迟到一天,都是对伤者的重复伤害。而这笔赔偿款究竟何时到账,仍然是一个未知数。
从涉事单位角度而言,没有按照判决书规定期限赔偿伤者,等于不执行法院判决。这不但损害单位自身形象,也有损判决书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从某种程度上也折射出对伤者现状的麻木。然而,由于这两家涉事单位没有自有资金,也很无奈。
肇事司机张某某表示,法院判决已经生效,这笔钱“肯定跑不掉”。但需要由区政府财政统一拨付,目前正在按程序审批,具体到账时间他也说不准。另一涉事单位街道办或许也是这种情况。走流程是必要的,但走得太慢,则会带来更大损失。
因为判决书载明,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今已经逾期一个多月,走流程时间越长,财政支付的债务利息就越多,这无疑加重地方财政负担。而且,赔偿拖得越久,伤者压力越大,地方形象受影响越大。
这起案件中显然没有赢家,从伤者到肇事司机,从相关单位到地方财政,均承受着不同的损失。但如何减少损失值得思考。早一天向伤者支付赔偿款,各方的损失才能减少;反之,如果赔偿问题总在流程中慢悠悠,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可低估。
从伤者角度来说,大概只有两个办法早日拿到赔偿金。一种办法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考虑到相关单位账上没有这么多钱,估计很难执行。另一个办法是向媒体投诉,通过舆论压力促使有关方面及时赔偿。但舆论监督的效果还有待于观察。
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如果当地已将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按说应当及时支付,不该逾期一个多月。是否流程繁琐,值得反思。
有些事情不着急,可以慢慢走流程;但有的事情,总是走流程就会耽误事。即便走流程是规定程序,但也要区分轻重缓急,不能总走“一刀切”流程,该有“绿色通道”应对紧急支付。就上述案件而言,法院判决与伤者压力,都不容拖延赔偿。
在想方设法早日执法法院判决赔偿伤者的同时,相关单位和肇事司机也要为这起交通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肇事司机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撞伤他人,应受到相应处理。相关单位管理、监督不到位,也要对责任人问责。
简言之,不能财政为事故“买单”,而相关责任人“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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