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裁判要旨】

劳动者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法律关系】

文甲 → 某演艺经纪公司:劳动关系

文甲独女 → 某演艺经纪公司:基于劳动关系的继承/补偿请求关系

法院 → 案件争议焦点:劳动关系确认之诉裁判主体

【原告诉请】

文甲独女作为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文甲与某演艺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驳回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文甲生前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被告答辩】

某演艺公司辩称:文甲签订劳务协议时已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不应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

(1)文甲出生于1961年1月13日,至2019年8月26日与某演艺经纪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时已年满58周岁。

(2)文甲自2019年8月起受聘于该公司从事库房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

(3)2021年1月31日文甲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当天系其60周岁的生日。

(4)文甲生前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

(1)文甲虽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六十周岁,但其并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劳动关系向劳务关系转化的法定条件。

(2)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精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仍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

(3)文甲在某演艺公司从事库房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并获取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文甲与某演艺经纪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机构驳回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后,经诉讼程序依法予以纠正,保障了已故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其近亲属的法定权益。

【争议焦点】

案件涉及退休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达到退休年龄≠自动丧失劳动者资格"的法律规则,对大量超龄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具有指导价值。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建立用工关系时,应审慎判断双方是否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避免将劳动关系误判为劳务关系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