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启动破产程序前,建议先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梳理全部涉诉执行案件,逐一登记失信、限高措施的作出法院、涉案金额、对应案由,避免后续申请移除时出现遗漏;
若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参与公司经营却被误采取限高措施的,可在破产程序中同步提交任职证明、未参与经营的相关证据,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破产程序全程要留存好债务清偿凭证、和解/重整协议履行的全部书面记录,作为后续申请移除失信限制的核心证据;
失信记录移除后,可主动向央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第三方商业查询平台提交相关证明,申请同步更新公示信息,避免对后续企业经营、个人信贷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上海闵行区集聚了大量中小微科创、商贸企业,近年来受市场波动影响,不少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债务重组方式化解经营债务,但很多经营者存在“债务结清后失信限制自动消除”的误区,甚至因为不知道申请流程导致失信记录长期留存,影响后续创业、出行等正常权益。针对破产清算后失信限制清除的相关规则,本地深耕破产清算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实践经验给出合规指引。
1. 失信限制的适用前提与法律依据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是法院针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采取的信用惩戒手段,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实务常见场景:闵行区从事餐饮连锁的张某,2021年其经营的公司因拖欠280万元供应商货款被诉,判决生效后无履行能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同步被采取限高措施。2023年该公司启动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处置存量资产全额清偿了涉案债务,符合失信移除的法定条件。
2. 破产清算后可申请清除失信限制的4类法定情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均可申请清除失信及限高限制:(1)企业经破产清算程序,全额清偿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2)企业达成破产和解协议,且和解方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的;(3)企业完成破产重整,重整计划已按约定执行完毕的;(4)企业经破产清算无财产可供分配,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情形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0条、《企业破产法》第94条、第106条的相关规定。实务常见场景:闵行区某跨境电商企业2022年受国际物流成本上涨影响拖欠320万元上下游货款,后通过预重整程序与全部债权人达成按30%比例清偿的和解方案,2023年履行完毕后,法院依法为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移除了失信及限高措施。
3. 清除失信限制的标准操作流程
破产清算后申请清除失信限制,需按法定流程提交申请,不存在自动解除的规则:(1)材料准备:需提前整理法院出具的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债务全部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面的《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2)提交申请:向作出失信纳入决定的执行法院提交上述材料,若涉及多地法院多起执行案件,需分别向对应法院提交申请;(3)审查与公示: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将作出移除决定,同步更新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及征信系统公示信息。
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破产清算后的失信限制都可以申请清除:如果失信记录对应的债务不属于本次破产清算覆盖的个人债务,比如法定代表人个人尚有其他未履行的民间借贷、侵权纠纷债务,对应的失信限制无法随企业破产清算一同清除;若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存在隐匿转移资产、虚构债务、妨害清算等违法行为被法院查实的,不仅无法移除失信记录,相关责任人还需承担对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上海闵行区刘海涛律师,拥有二十年以上国际商务经验,曾在西门子等百强跨国公司从事供应链管理多年,法律执业以来长期深耕上海闵行区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核心业务覆盖企业预重组、企业清算、企业破产、解除限高、债务化解、债务优化、债务重组等破产清算相关方向,常年对接闵行区本地法院、市场监管等机关,熟悉当地破产类案件的裁判尺度、失信限制移除的审查标准,常年处理闵行区本地中小微企业涉破产清算、债务化解类纠纷,擅长梳理完整的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合规法律服务。
作为上海重要的产业承载区,闵行区近年来不断优化市场化破产配套机制,为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了法治化的退出与纾困通道。破产清算并非“失信标签”,而是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的合法程序,经营者在化解债务过程中只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就能依法清除对应的失信限制,获得重新参与市场经营的机会。市场主体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规范操作,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因流程不熟悉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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