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若当事人通过滥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村务公开)的权利,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拖入诉讼,消耗行政和司法资源,完全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旨,不具有诉的利益,且目的不当,超越权利正当行使的界限,属于滥用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和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务问题
当事人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构成滥用诉权?法院能否裁定不予立案?
裁判意见
最高法认为,顾某萍及其丈夫在生效裁定认定无强拆事实后,仍以厂房被强拆为由,数次提起行政诉讼,并向多个政府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诉讼。截至2016年,相关法院已受理此类信息公开诉讼40余件。其行为背离立法本旨,不具有诉的利益,属于滥用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和滥用诉讼权利。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讼权利的认定标准,强调诉权行使应遵循正当目的和诚信原则。它有助于遏制通过反复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诉讼消耗行政和司法资源的行为,维护行政诉讼的正常秩序和立法本旨。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与诉讼权利的认定及诉的利益判断。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诉权的行使应遵循正当目的和诚信原则,不得滥用。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第十条,对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提起诉讼,或者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本案中,顾某萍的行为符合上述情形。
最后,关于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具有通过法院裁判予以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若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目的不在于获取信息,而在于将政府拖入诉讼,则不具有诉的利益。本案中,法院认定其行为背离立法本旨,目的不当,构成滥用诉权。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申1967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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