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相邻罪名的对比:刑事辩护律师谈职务便利范围之下的四组分岔与判断顺序
职务便利范围一旦放宽,与相邻罪名边界更需划清。四组分岔如下,判断顺序附后。
第一组,与受贿罪。唯一分水岭是是否从事公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按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定罪处罚。判断看管理权来源,不是单位登记性质,也不是资金来源;从事公务的三项特征是管理性、代表性、职权性。范围差异须留意: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依其司法解释既包括本人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务的职权和便利条件,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本罪第一款无此类明文,司法实践作较宽泛把握,包括利用本人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援引受贿罪口径应表述为参照而非依照。两罪在管辖机关、第三档配置、数额标准、从宽口径四处存在差异。李某案((2014)长县刑初字第402号)、陈xx1案((2012)茶法刑初字第149号)可参照。
第二组,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一组最易被忽略。该罪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的是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影响;本罪行为人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的是本人职务便利或本人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区别在于影响力来源指向谁:指向国家工作人员的,可能进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评价范围;指向本人所在单位内部职务地位的,仍属本罪。工程领域中,某人既在民营企业任职、其亲属又在主管部门工作的,须逐笔分清利用的是哪一身份的影响。
第三组,与职务侵占罪。核心看钱的来源。来自业务相对方如分包商、供应商、施工方的,属本罪评价范围;来自本单位财产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工程款截留、材料款虚增常同时涉及两部分,须逐笔拆分,不能合并计算。劳务派遣人员被赋予管理职责的,两罪均可能成立;仅从事一般劳务、不具有审批或监督权能的,不具备职务便利这一前提。
第四组,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罪是对合关系,但门槛不对称:本罪立案追诉起点三万元,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六万元。行贿侧要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受贿侧不区分利益是否正当,也不要求实现。肖举峰案((2018)川0191刑初469号)中,给予方梁保才被认定数额20万3777元,两侧均被追究,但认定路径各自独立,不能互替。
判断顺序四步。第一步定通道,先看是否从事公务,确定适用第一百六十三条还是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步做拆分,把本单位与业务相对方的款项分开。第三步核数额,三条线分开写。第四步议情节,从严与从宽分别归集。
时间效力单列。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本罪法定刑由两档调为三档并增设罚金,跨越施行前后的行为逐笔按从旧兼从轻判断,并按刑法第八十七条结合法定最高刑重算追诉时效。三档均并处罚金,罚金须单列。
对企业有三点建议:涉及跨单位身份人员单独申报;与主管部门存在亲属关系的任职情况纳入合规申报;合作方背景核查留记录。对个人有两点建议:身份材料与委派关系文件主动归集;主体分流主张早于认罪认罚具结提出。
内容出处:本文内容依据王建剑律师所著《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相应章节整理。该书从立法沿革、犯罪构成、主体与行为认定、证据审查、辩护策略、刑事合规等维度,对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作论述。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谈各地对职务便利范围宽严把握的四处差异与类案检索的条件限定。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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