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大自己13岁离异带孩子的女人闪婚后,忽悠父母把价值千万的房子过户给自己,然后立刻就把房产99%的份额过户给闪婚对象表忠心!结果没多久对方就要离婚!上海长宁区法院披露的这起案件,我估计法官审理的时候,内心得骂这个当事人给自己出了个大难题!分享一下这案子,一起体会一下大千世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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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情整理自法治日报的文章)

2018年3月,23岁刚退伍不久,在证券公司做销售的刘亮,搭顺风车时认识了36岁从事房地产工作、离异带着一个女儿的李琳。不知道这两人怎么到一起的,反正结果是不到一个月确定恋爱关系,不到10个月领证。但领证后的初期两人仍各自在自己父母家住,没共同生活在一起。

刘亮父母早年拆迁时分了两套房,大的那套价值千万由一家人居住,登记在在刘亮和父母三人名下。领证后李琳说自己的孩子想就读更好的学校,需要将户口迁入刘家,最好还能在房产中占有份额。为达成女方的目的,刘亮先以“将来继承可能要交遗产税”为由,说服父母把房产过户给自己。2019年7月,刘亮的父母通过赠与的方式把房产过户给刘亮。仅仅四天后,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刘亮与李琳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99%份额登记在李琳名下,自己仅留1%。对为什么这么做,刘亮后来说当时没多想,就是为表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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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两人在外租房开始共同生活,但仅六个月后就分居了,分居三个月后女方第一起诉离婚,因刘亮不同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女方再次起诉离婚且态度坚决,见此刘亮也同意了,双方调解离婚。离婚后不到半年,女方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按登记比例分割房产,而且态度坚决,表示按登记好的份额分,一分都不能少。而法庭上比女方小13岁的刘亮显得手足无措,一副不知如何辩驳的样子。

审理这个案子的法官回忆说:这个案子太反常了,第三次诉讼时,李琳的态度异常强硬,完全不像普通婚姻案件中尚有情感牵绊的当事人。更让人生疑的是,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不提财产,第二次起诉仍不提,离婚后才单独起诉,似乎是在刻意规避财产问题,先快速解除婚姻关系,再回过头来追索财产。

有人说,不是司法解释规定,一方把个人财产给对方加名的,离婚时不一定按加名的份额分吗?所以这个案子也不难判呀!但问题是,那个司法解释是2025年2月1日才生效的,这案子是在在司法解释生效前审理的,当时如果登记的是共同共有没明确份额,法官还可以灵活处理份额,但女方明晃晃拿着登记99%房产份额的房产证,法官怎么办?按登记份额判,肯定是非常不公平,可不按房产证判,那就得想办法废掉物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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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官们经过反复讨论,还是决定要刺破物权登记的表象,回归法律本质,认为“刘亮将房屋产权的99%份额转给李琳,既没有正式的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就房产比例进行过充分协商。因此,不能将房产登记的比例当然认定为是双方协商之后的合意。”法官认为“夫妻间的赠与不同于普通商事交易,往往是基于对婚姻关系长久存续的期待,属于附有目的的特殊赠与,不能抛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直接适用一般赠与合同规则。”

最后,法官综合房产来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时间、有无共同子女等情况,还考虑了女方大男方13岁,此前从事房地产领域工作,社会经验丰富。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时,明知房屋来源,却未与刘亮的父母做任何沟通,也未提醒刘亮慎重考虑等情节,最终判决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看完这个案子,大家有什么想法?我的感想是,父母把房产等重大财产给子女,一定要考虑自己的子女是否成熟、靠谱,必要时保留些制约手段,否则碰到不靠谱的孩子,可能掌握不住这些财产,不是每次当事人的操作不当,都能碰到好法官帮着收尾的!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