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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气瓶充装许可,通过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充装气瓶。2024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通过“茂名市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中“燃气气瓶管理”的“充装记录查询”,系统显示当事人2024年4月7日的充前检查数88、充装总数936、充后复检数81;2024年4月8日的充前检查数94、充装总数389、充后复检数83。当事人对上述气瓶进行充装,没有逐只记录气瓶的充装前后检查情况。另查明,当事人因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本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没有逐只记录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情况,违反了《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要求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元,上缴国库。

违法行为类型

特种设备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