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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7年,周明远想在辽宁老家为母亲购置一套养老房。

但因当地政策原因——若以自己名义购房,将影响母亲享受农村移民补助,他决定借用邻居林秀兰的名义买房。

双方签订《借名购房协议》,明确约定:

“房屋由周明远全款出资,登记在林秀兰名下,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均归周明远所有。”

随后,周明远直接与原房主签约,分两笔转账45.3万元购房款,并持有全部原始票据。

房屋过户后,一直由其母亲居住至今,林秀兰从未踏足。

然而,两年后风云突变。

林秀兰因一起北京的金融债务纠纷(涉及1250万元!),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2019年8月,法院依据生效判决,查封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号房屋。

周明远提出执行异议,却被驳回。

无奈之下,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

“停止执行一号房屋,解除查封。”

债权人赵强、李伟坚决反对:

“房子登记在林秀兰名下,就是她的财产!借名协议不能对抗我们这些善意第三人。”

林秀兰本人则当庭承认:“房子是周明远买的,我没出一分钱,也不该被执行。”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不得执行一号房屋;

✅ 确认周明远作为实际权利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本案核心在于:借名买房是否真实?实际权利人能否排除普通金钱债权人的执行?

关键认定如下:

第一,借名关系真实存在,且证据链完整。

有书面《借名购房协议》;

购房款由周明远直接支付给原房主;

房屋自始由其家人占有使用;

所有税费票据、合同原件均由其持有;

借名动机合理(为保留农村补助资格)。

第二,本案不涉及抵押权等优先权,仅为普通金钱债权执行。

法院强调: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适用于无优先权的普通债权人。只要借名人能证明真实出资+实际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即可排除执行。”

第三,登记名义人自认非权利人,进一步佐证事实。

林秀兰明确表示“未出资、不知情、不主张权利”,削弱了登记公示的对抗效力。

第四,债权人非善意取得担保物权,仅为一般申请执行人。

其债权基于合同纠纷产生,不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故不能对抗真实权利人。

因此,法院认为:

“周明远对一号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律师提示

这个案例为“借名买房”提供了重要参考:

不是所有借名都无效。

若借名目的不违法(如为享受政策优惠而非规避限购),且证据充分,法院可能认可其真实性。

普通债权人 ≠ 抵押权人。

如果房子没被抵押,只是因债务被查封,实际出资人有机会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保住房产。

证据链必须闭环:

书面协议+直接付款凭证+长期实际占有 +合理解释借名原因是胜诉关键。

及时行动至关重要。

一旦房屋被查封,必须在尽快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将丧失救济机会。

给客户的建议:

若你因特殊原因借名购房,务必:

✅ 签订详细书面协议;

✅ 用自己账户直接支付房款;

✅ 保留所有票据并实际入住;

✅ 一旦发现房屋被查封,立即联系专业律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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