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长子王强、次子王刚、三子王明、四子王华、五子王勇。王建国于2000年5月26日去世,李秀英于2004年5月18日去世。
王强与孙丽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王伟。王强于2002年6月5日去世。
王刚与魏秀英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魏强。王刚于1990年6月7日去世,魏秀英于2011年5月5日去世。
王明与付丽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王亮。
王华与李秀兰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王丽。王华于2004年11月2日去世。
王勇与刘美玲系夫妻关系。
一号房屋系直管公房,承租人最初为王建国,2001年左右变更为李秀英,此后未再变更。
2017年6月16日,王勇、李秀英(已故)作为被征收人与甲公司、乙公司就一号房屋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在册人口6人,分别为王勇、刘美玲、王明、付丽娟、王亮、魏强。选择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甲、乙公司应支付被征收房屋装修、设备及附属物补偿款9875元及各项补偿补助费合计252689元,代扣重置成新价61088元后,合计支付201476元。
2017年9月2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甲、乙公司应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659020元(含奖励费561770元、临时安置费325800元、残疾补助费1万元,并扣除购房款238550元)。
协议签订后,王勇分别取得征收款项201476元及659020元,共计860496元。王勇分别给付王亮63966元及215618元,共计279584元(含残疾补助费10000元),给付魏强15万元,并用上述款项支付一号房屋供暖费4944元。
后因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王勇、刘美玲将王明、付丽娟、王亮、李秀兰、王丽、孙丽华、王伟、魏强诉至法院。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判决,认定:基于承租公房期间发生拆迁所得征收利益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一号房屋承租人系李秀英,故李秀英的继承人对一号房屋均享有相应的征收利益。结合征收补偿方式、在册人口情况、征收款项项目及数额、继承人情况及当事人意思表示,酌定回迁房由王伟、王丽各自享有17%的份额,由王勇、王亮、魏强各自享有22%的份额。
在该案中,双方均同意一号房屋征收所得款项事宜无需法院处理。后王勇、刘美玲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王亮已按照上述份额比例就获得的一号房屋征收款项分别给付魏强36021.44元、王丽47541.12元。此外,王勇、刘美玲使用获得的征收款项代王丽支付了5220元供暖费。
截至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一号房屋征收款项,王亮实际获得186021.44元及1万元残疾人补助费,魏强实际获得186021.44元,王丽实际获得52761.12元(含王勇夫妇为其代缴的供暖费),王伟实际获得0元,剩余征收款项420748元由王勇、刘美玲实际持有。
各方主张:
王伟、王丽等七人主张:扣除王亮所得残疾补助金10000元及供暖费4944元,一号房屋所得845552元征收款项分配比例应依照生效判决中回迁房的分配比例,即王丽、王伟各自享有17%的份额(各143743.84元),王勇、王亮、魏强各自享有22%的份额(各186021.44元)。王亮、魏强已足额获得征收款项,王勇应当向王伟给付143743.84元,抵扣取暖费5220元后,向王丽给付90982.72元。
王勇、刘美玲主张:
本案所涉补偿安置款项此前已过法院审理,各方均表示无需法院处理,王伟、王丽无权再提起本案诉讼
搬迁费、安置费、各项奖励费等属于实际被安置人所有,与王伟、王丽无关,不能参照遗产处理
刘美玲也是在册人口,是被安置人之一,其中包含刘美玲的份额
对李秀英尽到了主要赡养和照顾义务,应重新考量分配比例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拆迁补偿款是否属于遗产,以及应当如何分配。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性质:
公房承租权虽不宜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基于承租公房期间发生拆迁所得征收利益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一号房屋的承租人为李秀英,故李秀英的继承人对一号房屋均享有相应的征收利益。
征收协议载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为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方式,甲公司、乙公司在扣除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后向被征收人支付家庭综合补助、奖励费、临时安置费等款项。上述发放的征收款项与安置房同样是基于被继承人李秀英享有的公房承租权而产生,无论是搬迁费、物业费补助还是移机费、土地出让金补助均非基于在册人口进行发放,故案涉征收款项与安置房均为征收利益,当属李秀英之遗产。
关于赡养义务的认定:
王勇、刘美玲虽主张己方较其他家庭成员对李秀英尽到了更多赡养义务,但未就该主张提供充足证据,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分配比例的确定:
鉴于李秀英未留下遗嘱,则上述遗产应在其法定继承人间依法分配。结合一号房屋之产权调换房的份额分配情况、征收补偿方式、继承人情况、各项补偿补助费项目内容等因素,法院酌定案涉征收款项扣除王亮享有的1万元残疾人补助费以及王勇夫妇支付的该回迁安置房屋产生的供暖费4944元后,由王伟、王丽各自享有17%的份额;由王亮、王勇、魏强各自享有22%的份额。
最终判决:
王勇、刘美玲在本判决生效7日内向王伟返还房屋征收款项143743.84元,向王丽返还房屋征收款项90982.72元。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
准确把握公房拆迁补偿款的法律性质:公房承租权虽不宜作为遗产,但基于承租公房期间发生拆迁所得征收利益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这是本案胜诉的基础。
正确理解征收款项与安置房的关系:征收款项与安置房同样是基于被继承人享有的公房承租权而产生,均属于征收利益,应当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分配。
充分利用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前案已判决回迁房的分配比例,本案中应当参照该比例分配征收款项,避免了重新计算份额的复杂程序。
充分举证反驳对方主张:针对王勇、刘美玲提出的"征收款项不属于遗产"、"已尽主要赡养义务"等主张,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予以反驳。
诉讼策略得当:先解决回迁房的份额问题,再解决征收款项的分配问题,分步推进,提高了诉讼效率。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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