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情节】
陈女士与陈甲系姐妹关系。2004年,陈甲购买了一号经济适用房,2012年经转商时,陈甲将房屋产权人暂时更名为妹妹陈女士,但陈女士并没有出资,双方约定只是借名,实际房屋所有权人还是陈甲。2016年,陈甲的儿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找到陈女士,请陈女士出面借款,并用一号房屋作抵押担保。陈女士以为和以前一样只是借贷,便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字,授权张甲办理房屋买卖事宜,该委托书经过公证。后因借款期限届满未还款,代理人张甲将房屋以3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陈乙、陈丙。陈女士得知后,认为自己是重大误解,且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女士已经通过公证的方式向张甲出具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赋予张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确定买卖价格的权利。陈乙、陈丙信赖公证委托书的权威效力,与张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已经尽到了买房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并无过失,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对委托人陈女士有法律约束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涉案房屋登记在陈女士名下,此登记对外有公示公信效力。陈女士称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是陈甲,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该说法的真实性,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对该说法知情,因此出卖涉案房屋的事实是否告知陈甲,是否取得其同意,与买房人无关。陈女士辩称其误以为办理公证委托时只有办理抵押登记的委托,没有看到代理卖房的委托,但并未举证证明存在这种"误解"。综上,陈女士关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理由都不成立,其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房产专业律师,我们认为本案的教训极其深刻。首先,公证授权委托书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签字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内容,绝对不能想当然地以为只是办理抵押;其次,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所谓的"实际产权人"不能对抗善意买房人;第三,所谓的显失公平很难举证,市场价格本身就有波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绝对不要轻易为他人的借款提供房产担保,更不要随意签署公证授权委托书,签字就意味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确实需要借名买房,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且绝对不能让出名人签署任何授权处分房产的文件。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