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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秀兰与丈夫周大山共育有六名子女:周建国、周志刚、周文斌、周海涛、周永康、周雅婷。周大山于2000年去世。

2012年,周秀兰位于朝阳区的宅院被甲公司拆迁。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并用部分款项购买了一号房屋(回迁安置房),面积56平方米左右,但截至诉讼时,房屋产权仍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尚未过户至个人。

2012年9月8日,周秀兰在两名见证人及一名代书人在场的情况下,订立代书遗嘱,并全程录像。遗嘱主要内容为:

“拆迁所得款项中,已支出部分用于购房和给某子女10万元,剩余归我使用;我百年后,一号房屋及名下所有存款、财物均归周雅婷一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争议。”

遗嘱落款处,周秀兰因不识字未签名,仅捺印确认,代书人与两位见证人分别签字并注明日期。

2022年7月,周秀兰去世。其长子周建国起诉,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及拆迁款,要求分得六分之一份额。

周雅婷(遗嘱指定继承人)辩称:母亲留有有效遗嘱,应按遗嘱由其一人继承。

其余子女及已故兄长之女高思源则表示:认可法定继承,各自主张六分之一份额。

庭审中,周雅婷提交了遗嘱原件及完整录像,显示周秀兰神志清醒、表达清晰,并主动说明“不会写字,只能按手印”。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定向购房协议》中购房人的全部权利义务由周雅婷继承(即一号房屋未来产权归其所有);

✅ 驳回周建国要求法定继承六分之一份额的诉讼请求。

核心结论:代书遗嘱虽无签名仅有捺印,但结合录像可证明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认定有效。

三、法院说理

遗嘱形式存在瑕疵,但不必然无效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需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遗嘱仅有手印,无签名,形式上确有瑕疵。

法律重在探求真实意愿,而非机械适用形式

法院指出:签名要求的目的是确保遗嘱真实性与自愿性;

周秀兰年事已高、文化程度低、确实不会书写,此情况在录像中清晰体现;

录像完整记录了其亲自口述意愿、确认内容、主动捺印全过程,神志清醒、意思明确。

录像证据有效弥补形式瑕疵

见证人、代书人均在场,程序基本合规;

视频资料构成“充分补强证据”,足以证明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故法院认为:不应因形式微瑕否定其效力。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一号房屋虽未过户,但《定向购房协议》项下的合同权利属于遗产;

依有效遗嘱,该权利由周雅婷一人继承,其他子女无权分割。

四、律师提示(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靳双权团队)

不会写字的老人立遗嘱,务必全程录像!

捺印+录像+见证人,可有效补强形式瑕疵;

代书遗嘱“签名”是原则,但“真实意愿”是核心;

法院越来越注重实质正义,而非机械抠字眼;

回迁房未过户≠不能继承:

购房合同权利属于遗产,可依法继承并后续办理产权;

拆迁款若已处分(如购房、赠与),不再作为遗产分割;

本案中,母亲生前已用部分款项购房并赠与他人,剩余才属遗产;

想避免兄弟姐妹争产?有效遗嘱+过程留痕是关键。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农村拆迁家庭面临类似问题。不要以为“没签名就无效”,也不要以为“有遗嘱就万无一失”。

合法 + 真实 + 可验证,三者缺一不可。